吉林/吉林-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三小学校采购幼儿园设备项目(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广立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和平村落凤沟*****号*层
被投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三小学校
地 址:吉林市吉林大街莲山胡同*号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三小学校
被投诉人*:吉林市昌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暂未开标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直饮机外形尺寸设置固定数值±*%窄公差上限,以不合理技术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寝具需求编制混乱、关键参数缺失,强制限定新疆棉填充物构成差别待遇,答复解释不成立。*.多类家具统一使用“桌腿”代称支撑构件,需求表述根本性错误,答复仅文字解释未修正文件。
投诉请求:*.依法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直饮机尺寸约束、棉被强制新疆棉、家具统一标注“桌腿”等条款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全部不合理技术参数,删除排他性约束、修正需求文字错误、补充床垫完整参数。*.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顺延本项目开标时间,保障全体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等相关材料,认定实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三项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限期完成招标文件整改,发布更正公告,顺延项目开标日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