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6〕1号)
2026-07-17
甘肃/白银 质疑投诉
白银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6〕1号)
甘肃/白银-2026-07-17 00:00:00
白银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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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服务项目第*包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原粮油公司油库)

法定代表人:张鸿雁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对“****年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储****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时发现,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参与****年、****年、****年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服务项目第*包投标时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参与****年、****年、****年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服务项目第*包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材料相关线索的复函》等为证。

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针对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年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储****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服务项目第*包中的违法行为发生至本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我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针对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年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服务项目第*包(项目编号:************)中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景泰县亚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万丽琼;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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