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6-07-17 00:00:00
关于滁州中学校园便利店委托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滁州中学校园便利店委托经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答疑澄清如下:
一、我司现对“滁州中学校园便利店委托经营项目”的招标文件条款提出书面质疑,资信标评分细则中序号*“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本条满分* 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针对该项条规定我司认为不合理,具有倾向性、唯一性,量身定制嫌疑。
法律支撑(政府采购/产权招租通用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分标准不得设置指向特定证书、排他性、倾向性、唯一性条款,不得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某单一认证作为唯一加分项,若多个同效力体系都能实现同等管控目的,只限定一种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设定特定行政许可、认证、奖项等方式限定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监管总局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均是国家认监委备案、针对食品经营的合规体系,二者立法目的、管控范围高度重合;而*******质量管理体系虽然是通用体系,也包含食品经营环节质量管控,在校园商超招标里多地招标文件常列为同类可替代加分项。
疑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能够有效的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证书并非只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唯一一种,还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均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且均属于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的证书。
建议*:将原文规定的“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本条满分*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修订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或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够提供以上*种有效证书的任何一种均可以得*分,本条满分*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建议*:本项目交易文件为****年*月*日挂网,且办理该证书官方规定拿证时间为*个月左右。我司常年参加全国各大飞机场、高铁站等便利店和超市经营权招租,并未见过全国各大飞机场、高铁站等便利店和超市经营权招租中明确提出过本文件资信标评分细则中序号*中的证书加分条款。因我司长期参与全国全国各大飞机场、高铁站等便利店和超市经营权招租项目,并未见过必须要提供该证书(唯一证书)方可加分,故从未办理过该证书。且本项目挂网到招标时间仅为**天,即便我司有意愿办理该证书,但是该证书办理周期远大于挂网和开标时间,故建议修订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得*分。暂未办理该证书的,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项目确定中标后,次日就申请办理该证书,若法定时间内无法办理成功的,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提供承诺的是为同等效力,可以得*分。本条满分*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答:本项目为校园便利店经营服务,投标人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证书的予以加分。本条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本条满分*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滁州中学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滁阳路****号
联系人:朱俊才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楼***室
联系人:胡国庆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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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安徽省滁州中学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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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通过****/**/**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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