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发〔2026〕11号)
2026-07-16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发〔2026〕11号)
吉林/延边-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机关食堂副食品采购项目三标段(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食界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街以西、大成北路以北万嘉花园二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号

相关供应商:安图县明月镇小娟水产冻货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延边州安图县明月镇鑫田小区三期*#****门市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以“生鲜无品牌属于行业常态”为由,认定中标供应商报价表品牌栏空白不构成无效投标,答复违法,评标委员会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主张“招标文件未约定业绩可网上查询,无法核验即不能质疑业绩虚假”,答复理由违法,评标委员会未履行业绩真实性核查法定义务。

投诉事项*:安图县明月镇小娟水产冻货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取消中标人资格。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吉林省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质疑答复,认定本项目三标段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认定安图县明月镇小娟水产冻货批发店(个体工商户)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填报品牌、合同履行期限,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撤销其中标资格;

*.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完整调取中标供应商全部业绩合同原件,核查业绩材料真实性,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三标段重新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对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材料真实性核查义务、代理机构擅自放款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监管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必须填写品牌,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附表*:符合评审记录表”中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填写品牌,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类似业绩”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也未要求必须提供能在网上查询的政府采购相关业绩,其他未在网上公告的合同业绩也可作为评审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首先,中标供应商在其商务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明确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根据实际签订合同实际为准)”,其次合同履行期限的起算点应为合同签订日期,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图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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