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五辆铁路化工罐车[挂牌披露]
2026-07-17
浙江/宁波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五辆铁路化工罐车[挂牌披露]
浙江/宁波-2026-07-17 00:00:00
浙江/宁波-2026-07-17 00:00:00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五辆铁路化工罐车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五辆铁路化工罐车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宁波市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
| 转让事项说明 | *.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物交割事项: (*)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要求,提供车辆变更产权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原件、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复印件(最后一次协议,包括辆车)、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原件、原始购车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本次购车发票***原件、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复印件(有监造验收签章)、检修合格证(最近一次)、罐车容积计量检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原件、新造日期及厂家、新造车型号许可、新造车制造许可、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一次性过轨检验通知书(编号)、技术条件核准电报或一次性过轨检查通知(文号)、历年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车辆原始资料扫描或复印件等。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除本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承担的洗罐(包括发洗罐站点运费)、段修(包括发车辆段运费)及段修后发往受让方指定到站的运输工作及对应费用外,如果采取现场拆解,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其他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其余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如果采取现场拆解,受让方应对拆解、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车辆在车辆段完成检修后**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标的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交割完成之前,因该批车辆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转让方全部承担。 (*)如果采取拆解方式,拆除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转让方负责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在南京东车辆段(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具备检修*****资质的车辆段)完成一次*辆罐车清洗段修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转、受让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确定段修时间,转让方在受让方完成产权变更前完成段修,转让方负责罐体的涂装和标识涂打,期间费用都由转让方承担。 (*)转让方负责将车辆排至洗罐地点清洗后送进南京东车辆段完成年度检修,并承担洗罐、运输和检修费用。 (**)国铁车辆段修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全权办理自南京东车辆段发往受让方指定到站(届时,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的铁路托运、起票手续,该段运输全程产生的运费、调度费、手续杂费等所有成本由转让方承担。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协调车辆段办理检修合格证明、竣工移交记录等相关检修资料的名头变更为受让方的手续,受让方应按转让方或车辆段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部更名所需资料,受让方逾期提供的,转让方有权顺延资料交付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涉及的过户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