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16
新疆/博尔塔拉 质疑投诉
博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博尔塔拉-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博乐市中小学设备采购(博乐市第九中学教育集团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房

被投诉人*博乐市第九中学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投诉人*博乐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相关供应商: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房

当事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房

当事人*博乐市第九中学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当事人*博乐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博乐市第九中学、博乐市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体系认证评分)。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特定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如交互方式、智能摄像系统、国产化芯片、声源定位等)参数属于产品的具体技术性能和功能指标,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技术参数,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设置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所指的《无色光学玻璃》(**/* ********)及《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及导则:长霉》(**/* ****.*******)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等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招标文件是在强制性标准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亮度可视角≥***°)或具体的能效等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将上述标准或基于强制性标准提出的更高要求作为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属于合理设定评审因素。投诉事项*:经核查,***系列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通用的企业管理标准,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针对特定规模或所有制企业。市场上具备上述认证的中小企业众多,且该评分项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或差别待遇。投诉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实施方案”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检测检验验收流程”和“安装调试验收计划”,要求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的准备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检验流程以及交付验收的配合方案。属于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交付和履约质量,考察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并未将采购人组织验收的法定职责转移给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综合评分法可将履约方案、质量管控措施设置为量化评审因素。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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