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7-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甘肃泰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滨河丽景
*号**号楼之间从北向南第二间门点
被投诉人:高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号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收到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的投诉并予以受理。
四、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在“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评审项中,提及“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于项目特性的情形、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符、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无法连贯......”等模糊化的表述,致使专家缺乏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尺,且主观裁量空间较大,不利于客观、公平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此处未设定统一、刚性的评判标准。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限制性较强,指标指向特定车型,市场能完全适配的合规车辆较少,大幅压缩了潜在投标人的竞争范围。且招标文件将*米冷藏车和*.*米冷藏车一般技术参数条款(未带“★”条款)**条纳入评分项,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扣完为止。投标人若多项参数同步存在负偏离,评审规则未依据偏离条数、偏离轻重设置差异化扣分梯度,则不能客观区分各投标车辆实际技术达标水平,致使技术评分丧失量化对比、公正评判产品性能的核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项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设定*米冷藏车和*.*米冷藏车带“★”实质性关键条款共**条,每条偏离扣*分,累计最高可扣**分;一般非实质性条款(未带“★”条款)**条,每条偏离扣*.*分,累计最高可扣**分,扣完为止。以上条款需扣除分值高达**分,远超该项技术满分(**分),且招标文件中该评分规则存在两处核心缺陷:一是未对全部**项一般技术参数分配专属对应分值,无法完整覆盖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技术需求指标;二是可累计扣分总额显著高于本项满分,一旦投标人多项参数同时负偏离,无论偏离数量多少、偏离严重程度差异,都无法通过分值梯度区分不同投标产品的技术达标程度,完全丧失量化对比、客观评判产品性能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本项目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无法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性能,损害了采购的公平性。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分项。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否有原厂授权取决于厂家的商业策略,不应作为履约能力或质量保证的强制门槛,且强制要求获得原厂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实质上是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限定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为同一企业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要求提供车辆合格证不合理。
经核查,一是限定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为同一企业不合理,该项目采购的无害化处理车,核心功能在于密封运输、消毒防疫、卸料作业等专用装置的性能,与底盘和整车是否来自同一制造商没有必然关联。该要求仅让整车与底盘为同一厂商的企业得分,对外购底盘改装企业形成差别待遇,具备明显的倾向性;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开放生产厂家、经销商投标资格,但“车辆合格证”系整车完工出厂检验合格后核发的后置证明文件,在投标阶段,通常无法提前取得。虽然少数库存车辆可提供合格证,但该要求实质上对按需排产的生产企业及常规经销商构成了不合理的竞争障碍,使其被迫提前备货或丧失投标资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的要求,一是条款仅以制造商自有固定服务网点、技术人员数量作为评分标尺,未结合项目实际维保需求设置可替代履约方案,变相排斥可通过远程技术支持、异地统筹派驻等方式实现同等售后保障的外地制造商;二是未明确技术人员认定标准、服务机构有效证明材料口径,致使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加剧了评审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