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2026年第3号)
2026-07-16
甘肃/张掖 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2026年第3号)
甘肃/张掖-2026-07-16 00:00:00
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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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王森龙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举报人:高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号

被举报人:甘肃泰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滨河丽景

*号**号楼之间从北向南第二间门点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收到王森龙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的举报并予以受理。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采购需求结合“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为同一企业的,得*分”加分条件,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这种设定极大限制了市场竞争,排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有失公平竞争。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限制性较强,指标指向特定车型及对应整车底盘一体化制造商,大幅削弱采购竞争性与评审公正性,对外购底盘改装类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歧视待遇。同时评分细则设置“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为同一企业得*分”加分项。该项目采购的无害化处理车,核心功能在于密封运输、消毒防疫、卸料作业等专用装置的性能,与底盘和整车是否来自同一制造商没有必然关联。仅有整车制造商与底盘制造商可获得对应分值,外购成熟合规底盘的改装企业无法得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此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招标文件在“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评审项中,评审指标仅设置基础缺项、缺陷固定扣分值,未对各子评审要素配套细化量化判定标准,未区分缺陷轻重设置梯度扣分规则,致使评审专家主观裁量空间较大,指标细化量化程度不足,不利于客观、公平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此处未设定统一、刚性的评判标准。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响应情况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现行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低于采购需求的扣分设定过重,轻微差异便触发高频扣分,既加大了投标难度,又使优质产品因微小偏离错失竞争,有损采购公平。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设*米冷藏车和*.*米冷藏车“★”实质性关键条款**条,每条偏离扣*分,累计最高可扣**分;一般非实质性条款(未带“★”条款**条,每条偏离扣*.*分,累计最高可扣**分,扣完为止。以上条款需扣除分值高达**分,远超该项技术满分(**分),且招标文件中该评分规则存在两处核心缺陷:一是未对全部**项一般技术参数分配专属对应分值,无法完整覆盖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技术需求指标;二是可累计扣分总额显著高于本项满分,一旦投标人多项参数同时负偏离,无论偏离数量多少、偏离严重程度差异,都无法通过分值梯度区分不同投标产品的技术达标程度,完全丧失量化对比、客观评判产品性能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本项目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无法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性能,严重损害了采购的公平性。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缺乏具体衡量指标,实则变相以采购货物业绩为评审标准,加剧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审项要求“提供近三年(****年*月至****年*月)类似项目业绩”,本次采购的标的物为无害化处理车辆,两款冷藏车辆参数设定为厢式车辆,供应商只需提供厢式车辆的销售业绩即认可为类似业绩。且在评分标准中设定“每提供一项得*分,最高得*分”,设定了量化指标。故此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将具备***或****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将产品说明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不具时效性和完整性,具有可定制性,容易被编写者刻意迎合评审标准,从而缺乏客观性和统一性。将获取“车辆合格证”(即产品生产完成合格后所颁发的证明文件)的时间节点设定在招标阶段不合理。投标时,投标产品往往尚未完成生产流程,自然无法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显是针对那些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依据,极大地限制了公平竞争。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非公告参数提供具备***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说明书,并未限定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上述材料才能得分,可任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故此举报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开放生产厂家、经销商投标资格,但“车辆合格证”系整车完工出厂检验合格后核发的后置证明文件,在投标阶段,通常无法提前取得。虽然少数库存车辆可提供合格证,但该要求实质上对按需排产的生产企业及常规经销商构成了不合理的竞争障碍,使其被迫提前备货或丧失投标资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项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车辆合格证,是为事先已备好合格证的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的隐形门槛,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将“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设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混淆履约主体,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并且应急保障评审项要求投标人承诺标后提供*个服务网点才能获得满分不合理,条件苛刻,与实际需求不相符合。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投标人承诺在交货区域范围内的地县级及以上设立售后点或设有合作的售后服务网点用于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保障的......”,且强制设定提前建设服务网点(最高要求*个),该要求间接性地限制了外地供应商投标,且变相增加了外地供应商的履约成本,存在地方保护倾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合法供货渠道说明要求佐证材料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若要求提供制造商盖章资料不合理,混淆履约主体,变相要求厂家授权不合理。将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将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评分标准,违背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与实际履约情况不符。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及将提供“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分项。就投标人如何进行说明,缺乏明确的指导或标准,而且不同投标人对于“对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的理解存在差异,无法统一判定标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否有原厂授权取决于厂家的商业策略,不应作为履约能力或质量保证的强制门槛,且强制要求获得原厂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实质上是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比例。

经核查,招标文件仅约定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约定执行,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属于关键信息缺失,供应商在投标时无法准确评估合同支付条件,也有可能会导致后续合同履约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和履约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的规定。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举报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成立,举报事项*不成立、举报事项*部分不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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