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2026﹞ 3 号)
2026-07-16
甘肃/平凉 质疑投诉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2026﹞ 3 号)
甘肃/平凉-2026-07-16 00:00:00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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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 *

项目名称:灵台县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人:咸阳佳源肥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号

被投诉人*:灵台果业办公室

址:灵台县东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政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滩路金润国际*#写字楼**层*****室

****年*月*日,灵台县财政局收到咸阳佳源肥业有限公司关于灵台县苹果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号:****************)”的投诉书。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超过质疑期不予受理”的违法答复,认定该答复无效。

核查事实:该项目于*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月**日向采购人交邮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于*月**日回复超期不予受理。质疑时效超过*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生物有机肥参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评标依据自始无效。

核查事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标准(《生物有机肥》** ********)只是产品合格的最低门槛,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其《实施方案》的参数要求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指定地布原料特定品牌型号构成法定禁止的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中对地布设置了添加剂品牌的参数要求,非所采购产品的特定品牌,添加该添加剂的相关产品在市面上大量销售,性能优越、质量可靠,是国内高端和核心添加剂品牌,广泛使用。设置该要求是采购方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一种必要举措,符合行业做法不存在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地布参数设置全面违法,无合法、可操作的评审依据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中地布单位“丝”作为常用单位,在行业广泛运用;要求重量、长度和卷数的产品在保证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兼顾方便运输,属于常用规格,生产企业容易实现定制化生产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综合评分标准未量化主观裁量权过大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对核心的技术部分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量化了相应区间,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情形,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设置参数偏差范围条款自相矛盾,评标标准彻底混乱。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对参数响应情况进行了量化细化,量化了相应区间,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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