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7-16 00:00:00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 *号
项目名称:灵台县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 诉 人:咸阳佳源肥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号
被投诉人*:灵台果业办公室
地 址:灵台县东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政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滩路金润国际*#写字楼**层*****室
****年*月*日,灵台县财政局收到咸阳佳源肥业有限公司关于“灵台县苹果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编号:****************)”的投诉书。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超过质疑期不予受理”的违法答复,认定该答复无效。
核查事实:该项目于*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月**日向采购人交邮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于*月**日回复超期不予受理。质疑时效超过*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生物有机肥参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评标依据自始无效。
核查事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标准(《生物有机肥》** ********)只是产品合格的最低门槛,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其《实施方案》的参数要求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指定地布原料特定品牌型号,构成法定禁止的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中对地布设置了添加剂品牌的参数要求,非所采购产品的特定品牌,添加该添加剂的相关产品在市面上大量销售,性能优越、质量可靠,是国内高端和核心添加剂品牌,被广泛使用。设置该要求是采购方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一种必要举措,符合行业做法,不存在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地布参数设置全面违法,无合法、可操作的评审依据。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中地布单位“丝”作为常用单位,在行业广泛运用;要求重量、长度和卷数的产品在保证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兼顾方便运输,属于常用规格,生产企业容易实现定制化生产。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综合评分标准未量化,主观裁量权过大。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对核心的技术部分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量化了相应区间,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和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情形,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设置参数偏差范围,条款自相矛盾,评标标准彻底混乱。
核查事实: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对参数响应情况进行了量化细化,量化了相应区间,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