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发〔2026〕12号)
2026-07-16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发〔2026〕12号)
吉林/延边-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安图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小棉袄集团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延吉市延西街***号****

被投诉人:安图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延安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楼

关供应商:吉林省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石路***号成城物业产权房***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错误解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认定“人员一致性要求属于履约管理条款、不属于评标审查范围”,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开展符合性审查,评审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依法认定无效。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名持证保洁人员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评标委员会未依法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人员、健康证材料,未履行符合性审查义务,评审违法,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投诉请求:

*.撤销安图县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案涉《质疑答复函》及项目复核说明;

*.调取中标人全套投标文件,核查**名保洁人员身份、健康证真实有效性及派驻履约能力;

*.确认本次项目中标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五、其他要求”中明确“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服务人员信息,须与实际进场服务人员一致”,虽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健康证,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名人员的相关信息,以便合同履约进场时进行核对、验收,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内容”中明确“成交供应商需配备专业保洁人员**名,持有有效的健康证”,该要求作为采购需求属于实质性条款,但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健康证,且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承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图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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