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伊州区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紫馨花园商住*楼*******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新疆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存在模糊不清、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描述,导致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经审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参数,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经审查,验收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实质性检验环节,属于供应商对履约后工作的承诺和计划,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预见性,将验收方案列为打分项难以细化、量化,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中使用废止标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