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财政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16
新疆/哈密 质疑投诉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哈密-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天山乡白杨沟村道路亮化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裕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伊州区北京路春天里小区**号***号商铺

被投诉人*: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数字产业园(江御大厦)***室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乡人民政府

地址:伊州区天山乡白杨沟村民委员会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新疆裕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天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天山乡白杨沟村道路亮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天山乡白杨沟村道路亮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评审核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电汇、网银转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并注明投标保证金的各种缴纳方式均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支出,其他账户支出的保证金无效”。由于电子保函本身不体现付款账户信息,无法通过保函判定该保函的资金是否来源公司基本账户,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的电子保函“未提供银行电子回单”判定不符合从基本账户支出的条款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中“(八)磋商保证金上传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及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缴纳方式:电汇、网银转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明确要求提供电子保函支付费用回单,造成投标单位无法准确的提供相应资料。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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