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7-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岭县园林管理所镇内裸露地面栽植草花覆盖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房间
被投诉人*:吉林省永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宝来雅居**幢***号房
被投诉人*:长岭县园林管理所
地址: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林枫雅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吴中家天下二期*组团**#楼***号房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吉林省林枫雅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中标无效。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单位(吉林省林枫雅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参与投标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经核查,花草苗木种植经营需依法取得苗木种子经营许可,中标单位吉林省林枫雅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林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经进一步核实,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岭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