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7-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年林果增效示范园建设物资采购项目(标项二:农用物资)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先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号方大科技园*号楼负**号库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号阿克苏市综合办公区**号楼*楼
被投诉人*:新疆华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兰干街道绿苑社区解放北路御城青山商业综合体御城大厦*座七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人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和代理机构新疆华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阿克苏市****年林果增效示范园建设物资采购项目(标项二:农用物资)(项目编号:*********号)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诉求:(一)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回避核心事实,未对“虚构制造商”这一虚假材料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答复内容违法。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以“人数与资产总额符合小型企业划分划型”替代对“实际从事制造业务”的审查,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错误适用“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将“不得以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投标无效”等同于“允许虚构制造商”,属于对政策文件的曲解和滥用。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质疑函形式瑕疵”为由认定质疑无效,属于滥用程序性抗辩逃避实体审查。(二)投诉诉求:*、请求贵部门依法认定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违法,撤销该质疑答复函;*、请求贵部门对中标供应商阿克苏地区旺果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重点核查:(*)阿克苏天之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该公司是否具备实际生产场地、设备、人员及生产组织能力;(*)中标供应商是否存在虚构制造商、将贸易企业伪造成制造商的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如实填报企业类型和行业属性,是否存在骗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请求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无效;*.请求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包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请求贵部门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法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求贵部门对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以形式瑕疵回避实体审查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事项*、*、*回复:经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阿克苏天之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环保技术推广服务,行业门类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含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等,不包含滴灌管、滴管软带、软带等产品的生产,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以上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回复:经核实,投诉人在质疑函上既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经授权代表签字,同时未加盖投诉人的企业公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充分保障投诉人救济权利,并未直接拒收、搁置质疑,仍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完整开展实体核查并出具书面质疑答复,不存在利用程序瑕疵刻意回避实体审查、剥夺投诉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阿克苏地区旺果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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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河北先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