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7-14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延边-2026-07-14 00:00:00


   延市财采购〔****〕*号

当事人:吉林省星昊影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号*栋******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在延吉市融媒体中心购置新闻采访设备项目(招标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弃标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延吉市融媒体中心购置新闻采访设备项目(招标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以无法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技术标准及要求声明弃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以上事实有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关于延吉市融媒体中心购置新闻采访设备项目废标情况说明》、延吉市融媒体中心的情况说明、以及你公司的弃标函等相关佐证材料证实。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元;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公示予以联合惩戒。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附件)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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