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二包)
2026-07-15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二包)
甘肃/兰州-2026-07-1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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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二包)

项目编号:兰财采备字[****]*****号

投 诉 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甲幢*层

被投诉人*: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

地 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福明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号*层***室

一、基本情况

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二包)

采购结果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肃福明瑞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与《分项报价表》中填写制造商不一致,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谋取竞标成功

经调取项目招标资料、投标资料、质疑答复文件及生产合作委托佐证资料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核查,核查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中标供应商所承诺产品制造商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

*.故认定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撤销采购人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福明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鉴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所投产品的委托生产相关证明材料,且其所投产品的品牌运营方与受托生产企业均为中小企业,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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