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7-1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合作供应商项目(第六包)
项目编号:兰财采备字(****)*****号
投 诉 人:上海玲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号*号楼***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被投诉人*:兰州市殡仪馆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天水北路***号第**层*****室
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兰州鑫通恒达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园区上川镇砂梁墩村***附*号
一、基本情况
上海玲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兰州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合作供应商项目(第六包)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开评标皆是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而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复议是在自己的会议室进行,且没有复议的全程录音录像,疑似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委之间恶意串通,打分恶意倾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希望财政部门查清事情,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取项目招标资料、质疑答复文件、原评标委员会配合协助答复质疑现场佐证材料,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在配合协助质疑答复时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亦未强制要求对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需要在交易平台场地内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协助答复质疑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原评审项目签到表并申请场地。”该条并未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仅规定“需要”时,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原评审项目签到表并申请场地。因此,本次质疑答复工作由采购机构在其自有会议室组织进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第六包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之间恶意串通、评分恶意倾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我公司技术得分为**分,(中标候选人*)兰州鑫通恒达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部分得分为**.**分,双方技术分差高达**.**分,差距超过技术部分总分的**%。质疑回复函中指出导致我公司技术评分失分原因是*、技术方案一般,*、提供服务人员数量较少。*、本公司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没有重大负偏离、实质性技术差距。*、本项目的人员要求是必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有花艺师团队;我司人员配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岗位数量的要求,评审专家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属于倾向性打分、滥用自由裁量权,因评分畸高畸低,本公司要求对本公司以及中标候选人兰州鑫通恒达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经调取项目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审记录、全部投标文件原始电子档核查,评标委员会对上海玲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州鑫通恒达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标评分项打分具备事实依据,不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且评审全过程无采购人、代理机构干预引导评标委员会打分,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原则的行为。投诉人申请重新评审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支撑,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布置方案、服务方案、服务团队、风险预案、服务质量承诺)评审分值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评审缺乏统一客观依据。
经核查,投诉人实际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年*月**日,提出质疑时间为****年*月**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说明”第**条“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之规定,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所涉问题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因此,关于投诉事项*的提起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驳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上海玲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本项目中标结果有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