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9号)
2026-07-10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9号)
福建/福州-2026-07-1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类洗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号*幢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中会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际大厦*层*座

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经**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建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会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会通招标公司)组织的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人洁洁公司特定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事实依据:该公司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洁洁公司存在以下资格缺陷:*.若其提供第①类材料(排污许可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洁洁公司无排污许可信息记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若其提供第②类材料(环评批复):洁洁公司实际拥有两处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分别为福清市新厝镇经**路、福清市阳下头村***号**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环评针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内容开展,不针对营业执照。因此,洁洁公司需对应提供两处生产经营场所的独立环评批复文件。(*)若其提供第③类材料(排污登记表+回执):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并结合福清生态环境局办理回复可知,洁洁公司于****年*月**日对编号为**********************的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阳下厂区未开展排污登记。即编号为**********************的排污登记表中“新增*厂地址(福清市阳下头村***号**栋)”不产生法律效力,为无效登记。因此,洁洁公司若以生产经营场所福清市阳下头村***号**栋进行响应,则明显属于虚假响应,弄虚作假。投诉事项*:若洁洁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提供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或者未就其两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独立的两份环评批复,那么洁洁公司涉及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响应属于无效,相关技术商务评审项不应得分,因为这些评审项都与环保登记备案等规定息息相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意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鉴于洁洁公司实际拥有两处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洁洁公司针对特定资格条件提供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或者未就其两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独立的两份环评批复,则请求监管部门核查洁洁公司对技术商务评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洗涤设备情况”“*.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蓄水池设备情况”“*.污池设备情况”和商务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响应时是否涉及到两处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若是,相关投标响应均为无效,因为这些技术商务评审因素都与环保登记备案规定息息相关,须以具备特定资格条件为前提。投诉事项*:中标人洁洁公司针对商务项“*.用户满意度评价”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事实依据:根据结果公告显示的洁洁公司的评审总得分为**.**分,并结合其价格项得分,该公司合理推测洁洁公司在商务项“*.用户满意度评价”得*分。基于洁洁公司自****年以来的中标业绩和业内口碑,以及该公司私下走访相关招标人科室获悉的信息(大部分招标人未向洁洁公司出具满意度评价证明材料)。因此,该公司有理由怀疑洁洁公司响应商务项“*.用户满意度评价”所提供的服务满意度评价意见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涉嫌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会通招标公司接受省肿瘤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洁洁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中会通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力建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力建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项下第*.*条“特定条件”与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一、资格审查”第*.*条“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第(*)项“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的“④.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均针对“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规定“①有效期内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②能体现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意见复印件;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能体现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一、资格审查”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

洁洁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了加盖“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公章的《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该批复意见第三条“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一)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显示“*、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中预处理标准”,落款日期为“****年*月**日”;提供了加盖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登记表显示变更日期为“**********”,变更事项为“名称变更”,变更前内容为“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登记编号为“***********”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上述两份表格均显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福清市新厝镇经**路/福清市阳下沶头村***号**栋”。

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资格审查小组一致认为洁洁公司的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

福清生态环境局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环评批复意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洁洁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融环评表〔****〕**号)确系该单位(原福清市环境保护局)于****年*月**日出具,内容真实。该批复未设置有效期限,且此后该单位未收到该项目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环评变更申报,故批复仍然有效。*.关于排污登记回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内容真实。洁洁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确系洁洁公司于****年*月**日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取得。(*)材料已失效。上述登记将生产经营产所地址填写为“福清市新厝镇经**路/福清市阳下沶头村***号**栋”,将新增的阳下厂区与原厂区合并登记,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单位发现后已责令企业对两个经营场所分别进行排污登记。洁洁公司已于****年*月**日完成整改:一是将原排污登记表的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为“福清市新厝镇经**路”;二是为阳下厂区单独办理排污登记(登记编号:***********,生产经营地址为福清市阳下沶头村***号**栋)。来函所附排污登记表和回执相应作废。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洁洁公司的“变更信息”显示,变更事项为“名称变更”,变更前内容为“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日期为“****年*月*日”。

本机关认为,洁洁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了“加盖‘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公章的《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融环评表〔****〕**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根据福清生态环境局确认结果,上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内容真实,但由于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该单位发现后已责令企业对两个经营场所分别进行排污登记,洁洁公司已于****年*月**日完成整改,上述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已经失效,无法证明上述登记表及登记回执满足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要求;上述《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融环评表〔****〕**号)确系该单位(原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内容真实、有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月*日“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为洁洁公司。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存在上述批复意见不满足招标文件“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要求的情形。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三项证明材料任意一项即可满足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洁洁公司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

因此,投诉事项*关于洁洁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其他投诉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综合评分法”,第*.*条“评标标准”技术评分项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洗涤车间整体布局情况(非医疗布草洗涤厂房不算)进行评分:污、洁区有全封闭隔离的得*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投标人需提供洗涤车间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复印件(若洗涤车间是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任一月份(不含投标截止当月)的租金转账凭证);*、洗涤场地布局示意图及现场实景图片(能体现污、洁区全封闭式隔断)并加以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洗涤设备情况”规定“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洗涤车间的设备情况:配备洗衣龙、高速烫平机、高速折叠机,每配备上述一类型设备的得*分,满分*分。【须提供设备现场照片及购买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规定“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洗涤场所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污、洁区均设人员进出通道并分别配备风淋门的得*分。【须同时提供现场平面示意图、风淋门现场图片和风淋门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蓄水池设备情况”规定“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洗涤场所备用水源储水所设的蓄水池大小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①****吨(含****吨)以上的得*分;②***吨(含***吨)*****吨(不含****吨)得*分;③***吨(不含***吨)****吨(不含***吨)得*分;④蓄水池储备量在***吨(含***吨)以下的不得分。【须提供蓄水池现场实景照片及蓄水池大小容量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污水池设备情况”规定“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洗涤场所污水处理设备所设的洗涤污水存放池大小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①****吨(含****吨)以上的得*分;②***吨(含***吨)*****吨(不含****吨)得*分;③***吨(不含***吨)****吨(不含***吨)得*分。***吨(含***吨)以下的不得分【须提供应急池现场实景照片及应急池大小容量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商务评分项针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规定“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规定,根据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洗涤场所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①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处理工艺设施的得*分,②采用其它工艺的得*分。【须提供现场照片且能证明处理工艺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洁洁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的《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第一条显示“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选址在福清市新厝镇出口加工区(租赁皇**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中的“*.*.*、洗涤场所布局整体方案”显示“一、整体概述与战略布局……*.厂区配置与功能定位:垂直隔离智慧工厂 地址:福清市阳下街道漈头村***号**栋……”,《租房合同》显示“……一、甲方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漈头村***号**号楼***层,****㎡出租给乙方办公生产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租房合同》显示“……一、甲方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漈头村***号**号楼***层,****㎡出租给乙方办公生产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不动产权证书》显示“……坐落:福清市阳下街道……”,**份《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份不动产地址指向“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漈头村***号**号楼”,*份不动产地址指向“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福清岁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清科创走廊项目第**幢”,*份《【福清岁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清科创走廊】厂房定制合同》显示“……该厂房坐落于福清市阳下街道福清岁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清科创走廊项目……”;(*)针对“*.蓄水池设备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中的《厂房租赁合同》显示“……甲方将座落于福清市新厝镇经**路(出口加工区围网外)的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号厂房中间车间(****平方米)及*号厂房边上的宿舍楼(共*层)****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产权证明显示“新厝镇双屿村”;(*)针对“*.洗涤设备情况”“*.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和“*.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均未显示有关详细位置信息。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采购项目商务评分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洁洁公司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给予相应评审因素;针对“*.洗涤设备情况”“*.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蓄水池设备情况”和“*.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评审因素。

本机关认为,洁洁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要求的《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显示有关地址位于“福清市新厝镇”。该公司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显示有关地址位于“福清市阳下街道”,与符合资格条件提供的佐证材料显示的有关地址不一致,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该地址已经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且批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即相关佐证材料无法证明满足该评审因素要求。针对“*.蓄水池设备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显示有关地址为“福清市新厝镇”,针对“*.洗涤设备情况”“*.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和“*.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均未显示有关详细位置信息,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洁洁公司针对“*.蓄水池设备情况”“*.洗涤设备情况”“*.污、洁场所隔离和感控设备配备情况”和“*.环保设施设置情况”评审因素提供的佐证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关于洁洁公司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其他投诉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审查及核算,针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并未给予洁洁公司相应评审得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综合评分法”,第*.*条“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针对“*.用户满意度评价”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年*月*日(含)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满意度评价意见日期为准),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同类洗涤项目的满意度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份有效满意度评价材料的得*分,满分*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服务满意度评价意见证明材料(获得的满意度评价为‘优秀’‘满意’‘好’‘**以上’等均可)。注:此评分项与‘*.业绩情况’评分项中提供的合同为同一个项目的不重复得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洁洁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评审因素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一份加盖“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总务处”公章的《工作通报》;(*)一份加盖“福建省立医院”公章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三份落款日期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加盖“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勤管理处”公章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其中落款日期为****年*月*日《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显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希望贵公司对布类洗涤工作加强巡查、管理,及时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后勤管理处 ****年*月*日”,无相关人员在该份材料上签字;(*)一份加盖“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总务科”公章的《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布草洗涤满意度调查表》。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商务评分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针对上述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评审分数。

协和医院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核实,洁洁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工作通报》确系该单位总务处加盖总务处公章出具,加盖总务处章真实有效。该单位承诺本次答复内容真实准确。

省立医院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关于印章主体及形式要件的情况:该通报落款单位为“福建省立医院”,但加盖印章显示为“福建省立医院总务部”。该单位原“总务部”已更名为“后勤保障部”,原总务部印章已按规定程序核销作废。同时,该通报未见相关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字,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受限于原印章已销毁,暂无法直接比对确认落款印章真实性。*.关于通报所述业务事项的核实情况:针对通报中提及的“****年开展洗涤服务问卷调查”事项,该单位分别向现负责洗涤管理的后勤保障部(布库)、护理部等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问询。相关人员均表示由于事情久远,人员岗位调整重组等原因,对于该事项无相关印象,无法提供切实有力的佐证内容。*.关于印模比对的初步情况:鉴于该单位后勤保障部历经机构调整和人员重组,且原总务部负责人因个人职务犯罪问题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对相关情况进行佐证。为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肃性,该单位调取了既往存档材料中留存的“福建省立医院总务部”印模与该通报印章进行比对。经肉眼观测,两者在外观形态上未见明显差异。

附一医院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核查,该单位后勤管理处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向洁洁公司发出有关工作通报。洁洁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落款日期为****年**月*日和****年*月**日的两份工作通报内容与该单位出具的工作通报内容一致;落款日期为****年*月*日的工作通报与该单位所发的工作通报进行比对,缺少文末“科室反馈的问题”的内容。该单位随函提供的落款日期为****年*月*日《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显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希望贵公司对布类洗涤工作加强巡查、管理,及时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科室反馈的问题:*、心内科二区:床上用品经常出现洗回仍污渍明显的情况,希望加强改进,床品希望清洗干净,小破损及时主动修补。*、血液科病区:很多被套没有绑带,请检查补上再送至临床。*、神经外科五区:普通病房不要拿无陪护的病号服来凑数。*、神经外科三区:希望布类加强检查后送到病区。后勤管理处 ****年*月*日”,并有“李**”手写签字。

康复医院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洁洁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年*月**日加盖该单位总务科科室章的《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布草洗涤满意度调查表》是该单位总务科仅针对当次的问卷调查,加盖总务科科室章出具的,内容真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洁洁公司投标文件针对“*.用户满意度评价”评审因素提供的服务满意度评价意见证明材料中:关于加盖“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总务处”公章的《工作通报》,经协和医院确认,该工作通报内容真实有效。关于加盖“福建省立医院”公章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根据省立医院确认结果,该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均表示由于事情久远,人员岗位调整重组等原因,对于该事项无相关印象,无法提供切实有力的佐证内容;同时,因相关印章已销毁,无法直接比对确认落款印章真实性,经该单位调取了既往存档材料中留存的“福建省立医院总务部”印模与该通报印章进行比对,两者在外观形态上未见明显差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该工作通报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关于加盖“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总务科”公章的《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布草洗涤满意度调查表》,经康复医院确认,该满意度调查表的内容真实。

关于加盖“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勤管理处”公章的,落款日期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经附一医院确认,上述两份落款日期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的工作通报内容与该单位出具的工作通报内容一致;落款日期为“****年*月*日”的工作通报内容缺少文末“科室反馈的问题”的内容。将洁洁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通报与附一医院提供的工作通报版本进行比对发现,洁洁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通报版本除了缺少文末“科室反馈的问题”的内容外,还缺少“李**”的手写签字。洁洁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落款日期为“****年*月*日”的《关于对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通报》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属于虚假材料。

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洁洁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用户满意度证明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洁洁公司中标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内容均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洁洁公司中标无效,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洁洁公司提供虚假用户满意度证明材料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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