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7-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也门勒乡阔克加依达克村美丽宜居村(分散式粪污设备采购)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市维构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两河村****号
被投诉人*:也门勒乡人民政府
地址:塔城市也门勒乡
被投诉人*:新疆邦悦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中段仙桥小二楼***室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潍坊市维构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市也门勒乡阔克加依达克村美丽宜居村(分散式粪污设备采购)建设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采购标的包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新疆富邦通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经核实,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塔城市也门勒乡阔克加依达克村美丽宜居村(分散式粪污设备采购)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项:电线、电缆,电缆包含所有电气设备安装点位至厂区中央配电柜之间的所有线缆,国标、全铜线 *** 平方毫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年第*号)第一条(二)项,“****年*月*日起,列入***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二)款,“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