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07-1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号正信大厦(高新一路)*楼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号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向阳巷*号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对“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 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以“需求变化”为由终止项目,规避已形成的违法认定与责任追究;投诉事项*:多块屏存在技术参数客观上无法实现、相互矛盾,不存在对应产品;投诉事项*:将特定产品的商品参数直接作为技术参数,限制和歧视供应商;投诉事项*:控制系统参数特定指向诺瓦星云品牌;投诉事项*:技术参数限定技术路线、以非行业术语设置技术门槛,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参数;投诉事项*:无线会议主机及所涉单元产品的技术参数高度指向*******品牌;投诉事项*:电视机技术参数唯一指向***品牌;投诉事项*:信用等级证书评分作为评分项构成不合理条件;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评分与指向性参数两者协同控标;投诉事项**: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加密授权盖章,限制和歧视供应商;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对应。
经书面审查投诉资料及采购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核实,投诉人****年*月**日提出的质疑函共**项质疑事项,关于终止公告合法性的投诉事项不在原质疑事项范围内,亦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将邀请显示技术领域专家对修改后的技术参数进行专项论证,确保参数设置的科学性与通用性。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未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参数条件*家以上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未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参数条件*家以上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原招标文件存在使用部分非通用技术描述及厂商自定义术语的情形,未完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术语,对技术路线的公平竞争造成一定限制。投诉事项*成立。原招标文件无线会议系统所载明的*****技术、特定传输频段、等多项技术参数,与*******品牌******、******产品公开规格参数存在雷同情形,参数设置未采用行业通用标准化指标,存在明显品牌指向性。投诉事项*成立。原招标文件直接采用了与特定品牌宣传资料高度雷同的技术名称,参数设置存在品牌指向性。投诉事项*成立。限定出具证书机构资质(设置准入门槛),属于典型差别待遇。额外强制要求提供征信机构备案证扫描件,增设不必要材料门槛。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投诉事项*成立。原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与部分存在指向性的技术参数相结合,客观上放大了排他性效果,构成了不合理的评分体系。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要求的是产品彩页或说明书等公开材料,并未要求“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提供“厂家授权函”,不属于**号令第十七条禁止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要求。采购人已承诺在后续采购中“放宽证明材料的范围,允许供应商提供官网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白皮书等多种形式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成立。原招标文件部分主观评分项存在未细化量化的问题,不符合财政部令第**号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项“两轻一免”清单(从轻)的通知》(甘财法【****】**号)
三、处理决定
综合全部事实与法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鉴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未影响中标结果及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两轻一免”清单,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庆阳市西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招标文件不得继续使用,重新编制合规采购文件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