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四标段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澄清/变更公告
2026-07-15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四标段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7-15 00:00:00

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四标段(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答疑变更*

各潜在投标人:

*、我司在研读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条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时注意到,该条将“大江大河干流”列举为“长江、黄河、淮河、珠江、辽河、海河、松花江”七条河流。 经查阅相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大型河流指流域面积在*万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水利系统相关文件中亦通常将流域面积*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界定为大江大河。《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号)亦指出,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上述七条河流“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由国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可见该列举并未穷尽所有符合“大江大河”定义的河流。 据此,黑龙江、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汉江、闽江等流域面积均达到*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在相关界定中均属于“大江大河”的范畴。 基于上述规定,我司就以下问题申请澄清: 招标文件第*.*条将“大江大河干流”列举为上述七条河流,该列举是穷尽性限定(即仅认可该七条河流的干流业绩),还是示例性列举(即凡流域面积达到*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均可认可)? 若为示例性列举,投标人提供该河流流域面积达到*万平方公里以上的相关依据(如水利统计数据、流域规划文件等),是否可作为满足“大江大河干流”业绩要求的佐证材料? 若为穷尽性限定,则黑龙江、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汉江、闽江等流域面积均已达到*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其干流治理业绩是否均不予认可?该限定与相关文件关于“大江大河”的界定标准如何衔接? 达到“大江大河”规模标准的河流,其支流治理工程业绩,是否不属于招标文件认可的“大江大河干流”类似业绩? 恳请招标人予以书面明确,以便各潜在投标人准确理解业绩要求并据此准备投标材料。

答:本次招标大江大河指长江、黄河、淮河、珠江、辽河、海河、松花江。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池州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号

联系人:杨越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池州建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与秋浦路交叉口西北角百尚购物中心*幢***室

项目负责人:陈浩

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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