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2026-07-14 00:00:00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五包)第二次、****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十五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牌坊村***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对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五包)第二次”、“****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十五包)”检查时发现,中标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中标供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西和县****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西和县****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十五包)(项目编号:*****************)”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甘肃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年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年社保缴纳证明文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对中标供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该供应商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在二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中标供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西和县腾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西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西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