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物业2026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答疑
2026-07-14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幸福物业2026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答疑
安徽/合肥-2026-07-14 00:00:00
幸福物业****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答疑 ********** 幸福物业****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 幸福物业****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
幸福物业****年度保洁服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答疑
发布时间: **********

项目编号:***********

提问*:项目招标文件第**页评分内容“人员配置”(*)中要求:“具有四级及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人得*分,满分*分。”

依据:本项目作为需配备****名保洁人员的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人员的管理能力更应纳入本项目配备人员的考量之中,仅要求保洁员证书不能全面体现本项目的隐性服务要求,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建议本项修改为:“具有四级及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提供*人得*分,满分*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原征集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页评分内容“荣誉或奖项”中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的,每个荣誉得*分,最高得*分。”

依据:该项评分的设定中,对荣誉类别要求过于精细,含有明显的指向性,排斥了具有类似荣誉的潜在投标人,且仅限定单一类型或行业,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评分内容中仅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颁发保洁类荣誉的部门或协会仅有物业行业,且体现投标人实力的荣誉可以有很多,其他各政府部门颁发的服务类荣誉均能体现投标人的实力,因此仅限定保洁类荣誉并不足以全面体现投标人的实力,此举无疑限定了其他行业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限定单一类型或行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本项修改为:“自**** 年*月*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政府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每个荣誉得*分,最高得*分。”

回复:本项修改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页评分内容“荣誉或奖项”中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政府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的,每个荣誉得*分,最高得*分


其余征集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业主单位: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号二楼农环办旁***室

联系人:张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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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

联系人: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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