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变更公告
2026-07-14
上海 变更澄清
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变更公告
上海-2026-07-14 00:00:00
(招标编号:******)
一、项目内容
项目需求中补充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能源公司”)系由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保公司”)与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协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主要负责嘉定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能源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嘉定区财政支付的垃圾处置贴费。
各方就垃圾处置费的定价机制,在历年文件中体现如下:
****年*月,上海嘉定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发集团”)与保利协鑫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用于设立能源公司,其中约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约***元/吨,在确保项目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具体垃圾处置费单价由嘉定区政府研究确定。”
****年*月,嘉定区政府部门出具《专报》,将垃圾处置费暂定为***.**元/吨,并明确“正式运营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成本,进行价格重置”,同时提出将于****年*月由区政府启动价格重置程序。
****年*月,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市容管理局(简称“区绿容局”)与能源公司签署《垃圾处置服务协议》。因尚未完成实际成本测算,双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按照《专报》确定的暂定价结算。
****年*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简称“区环卫所”)与能源公司签署《垃圾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结算价格为***.**元/吨,另约定相关结算价格,如遇年中调整,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年**月,区绿容局及区环卫所依据相关历史合同及政策文件,启动价格重置程序,经相关审计程序确认,下发《通知》将处置费调整为**.*元/吨,并要求能源公司退还****年至****年间多收取的财政资金差额共计*.**亿元。
****年*月,城发集团向区环卫所支付*.**亿元,系其代能源公司先行垫付的上述处置费差额(按环保公司**%持股比例计算)。
****年**月,能源公司向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同意退还****年至****年多收的垃圾处置贴费差额共计*.**亿元;(*)同意承担因拒收建筑垃圾分拣残渣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和运输费共计***万元。(*)同意后续按政府确定的垃圾处置价格及处置范围、种类参与新的服务合同。
(二)、诉讼情况与主要诉请
协鑫公司对上述调价结果及退费事宜持反对意见。针对《承诺函》,****年*月**日,协鑫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区绿容局、区环卫所、环保公司及环保公司委派至能源公司的相关董、监事为共同被告,城发集团、能源公司为第三人,其核心主张为:《承诺函》的出具未经能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合法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属于无权代理,且相关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协鑫公司)的主要诉请如下:(*)确认《承诺函》无效。(*)判令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向城发集团返还*.**亿元。(*)判令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向协鑫公司支付律师费**万元。(*)判令环保公司及其委派至能源公司相关董、监事对上述*、*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号
联 系 人:任天昊
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当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弄**号
联 系 人:高诗浥
电 话:*************
上海-2026-07-14 00:00:00
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变更公告
项目编号:***************
存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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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嘉定区
变更公告
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变更公告(招标编号:******)
一、项目内容
项目需求中补充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能源公司”)系由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保公司”)与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协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主要负责嘉定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能源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嘉定区财政支付的垃圾处置贴费。
各方就垃圾处置费的定价机制,在历年文件中体现如下:
****年*月,上海嘉定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发集团”)与保利协鑫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用于设立能源公司,其中约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约***元/吨,在确保项目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具体垃圾处置费单价由嘉定区政府研究确定。”
****年*月,嘉定区政府部门出具《专报》,将垃圾处置费暂定为***.**元/吨,并明确“正式运营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成本,进行价格重置”,同时提出将于****年*月由区政府启动价格重置程序。
****年*月,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市容管理局(简称“区绿容局”)与能源公司签署《垃圾处置服务协议》。因尚未完成实际成本测算,双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按照《专报》确定的暂定价结算。
****年*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简称“区环卫所”)与能源公司签署《垃圾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结算价格为***.**元/吨,另约定相关结算价格,如遇年中调整,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年**月,区绿容局及区环卫所依据相关历史合同及政策文件,启动价格重置程序,经相关审计程序确认,下发《通知》将处置费调整为**.*元/吨,并要求能源公司退还****年至****年间多收取的财政资金差额共计*.**亿元。
****年*月,城发集团向区环卫所支付*.**亿元,系其代能源公司先行垫付的上述处置费差额(按环保公司**%持股比例计算)。
****年**月,能源公司向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同意退还****年至****年多收的垃圾处置贴费差额共计*.**亿元;(*)同意承担因拒收建筑垃圾分拣残渣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和运输费共计***万元。(*)同意后续按政府确定的垃圾处置价格及处置范围、种类参与新的服务合同。
(二)、诉讼情况与主要诉请
协鑫公司对上述调价结果及退费事宜持反对意见。针对《承诺函》,****年*月**日,协鑫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区绿容局、区环卫所、环保公司及环保公司委派至能源公司的相关董、监事为共同被告,城发集团、能源公司为第三人,其核心主张为:《承诺函》的出具未经能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合法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属于无权代理,且相关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协鑫公司)的主要诉请如下:(*)确认《承诺函》无效。(*)判令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向城发集团返还*.**亿元。(*)判令区绿容局、区环卫所向协鑫公司支付律师费**万元。(*)判令环保公司及其委派至能源公司相关董、监事对上述*、*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号
联 系 人:任天昊
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当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弄**号
联 系 人:高诗浥
电 话:*************
附件信息:
上海嘉定城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变更公告(招标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