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7-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医疗援疆“高峰工程”项目—乌什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水双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经济开发区中韩制衣产业园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乌什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林基路西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疆裕百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天山美玉城**栋***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血液透析机血温监测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乌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调查,中标产品血温监测范围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技术参数负偏离。
投诉事项*:生物测量仪测量模式、激光波长、角膜曲率半径、白到白距离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协助调查,中标产品未明确响应测量模式;激光波长******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路线不同;角膜曲率半径和白到白距离的测量范围及精度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负偏离。
投诉事项*: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冲击波源升降幅度及治疗床运动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协助调查,中标产品冲击波源独立升降幅度低于*****;治疗床仅具备单向电动升降功能,缺失纵向和横向移动能力,不满足“三维六向全电动控制”要求,属于实质性负偏离。
投诉事项*:全自动酶免分析仪加样精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协助调查,中标产品在精密度和准确度两项核心加样精度指标上均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负偏离。
投诉事项*:婴儿辐射保暖台肤温显示范围及传感器精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中标产品在肤温显示范围和肤温传感器精度两项核心安全参数上均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负偏离。该设备无法满足新生儿特别是危重新生儿的体温监测需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多功能抢救床多项参数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协助调查,中标产品床体全长、背部升降、安全工作载荷满足要求;但背部升降*型把手、高低升降踏板操作力、膝部升降过摇保护、推行把手尺寸及结构、喷涂工艺及硬度、护栏支架参数及表面处理、脚轮刹车踏板型式等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作出有效响应或证明材料不一致,视为不满足要求,存在负偏离。
投诉事项*:低温等离子手术设备工作频率及适用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协助调查,中标产品工作频率为******,无*.****射频模块,且适用范围未完全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骨科适应症,未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作出有效响应,存在实质性负偏离。
投诉事项*:高清内窥镜工作站缺失*项核心配置,中标公示仅列治疗台。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高清内窥镜工作站系统”,中标公示仅列“耳鼻喉治疗台”,两者属于不同设备,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内窥镜工作站相关证明材料,视为不满足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关于“多功能抢救床床体生长、背部升降、安全工作载荷”三项指标的投诉事项,抢救床其余参数负偏离事实予以认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全部成立,确认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仍有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