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事业部下属子公司2026-2027年度NB-IoT远传水表购置项目澄清公告(第3次)(交易公告)
2026-07-13
广东/佛山 变更澄清
供水事业部下属子公司2026-2027年度NB-IoT远传水表购置项目澄清公告(第3次)(交易公告)
广东/佛山-2026-07-13 00:00:00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供水事业部下属子公司*********年度******远传水表购置项目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原定开标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一、澄清内容

*、标段一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附件*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名称

评审标准

单项最高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万只以上,每个业绩得*分。

本项最高**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对应附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若某项业绩中,合同、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业绩的统计口径以甲方为依据,同一甲方的全部合同,无论累计数量多少,均按一个甲方算,不能分拆;对于不同(或相同)规格的水表采购合同,但甲方为同一单位的,只能按*个业绩计算。

(*)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更正为:

评审因素名称

评审标准

单项最高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不足*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不足*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本项最高**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用户证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对应附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若某项业绩中,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标段二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附件*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名称

评审标准

单项最高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万只以上,每个业绩得*分。

本项最高**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对应附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若某项业绩中,合同、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业绩的统计口径以甲方为依据,同一甲方的全部合同,无论累计数量多少,均按一个甲方算,不能分拆;对于不同(或相同)规格的水表采购合同,但甲方为同一单位的,只能按*个业绩计算。

(*)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更正为:

评审因素名称

评审标准

单项最高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不足*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不足*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单项合同中累计****、****、****口径******无线远传水表多于*万只(含)的,每个业绩得*分。

本项最高**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用户证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口径的******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对应附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若某项业绩中,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相应调整如下: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本项目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本项目开标地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层开标三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 * 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 * 座 * 楼),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佛山市)(*****://***.******.***.**/#/******/*****)的“交易系统”模块,选择“佛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云平台”访问。

二、其他说明

(*)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改变。

(*)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采购人: 佛山市佛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同济西路**号

联系人:林工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季华五路**号万科金融中心*座**楼****室

联系人:黄小姐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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