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7-14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项目名称:****年房屋租赁服务项目
标的名称:****年房屋租赁服务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拟租赁标的为中心所属的综合服务楼(灿奥家园),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建筑面积约****㎡。其中,*至*楼主要用于学生住宿,可提供约***个床位;其余楼层规划为教学教室、实训基地及第二课堂活动场所,能够满足全日制教学与社会委培项目的多元化需求。该建筑地理位置优越,与学院主校区毗邻且无围墙分隔,便于统一管理与师生通勤,显著降低运行成本。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满足办学需求的紧迫性
学院办学规模快速扩张导致教学与生活资源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与学生基本生活保障。综合服务楼(灿奥家园)的租赁可有效缓解当前场地与住宿紧张局面,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学习与生活空间,确保教学秩序稳定运行,具有现实紧迫性。
(二)地理位置的不可替代性
该楼紧邻学院主校区,与学校同期建设完成,楼宇之间无围墙相隔,实现物理空间无缝衔接,有利于教学资源统筹调配与统一管理,无障碍设施齐全,有利于学校残障学生安全快速通行。在小和山高教园区内无同类可租赁楼宇,若另择场地,将显著增加通勤成本与管理难度,影响教学安全与运行效率。因此,该标的在区位上具备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
(三)项目的延续性
我校分别于****、****、****年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取得浙江省残疾人文化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的综合服务楼(灿奥家园)房产使用权。
(四)资源利用的高效性
该建筑已由学院连续多年租用,近几年来累计投入超***万元,教学设施、住宿配套及信息化系统均按实际需求完成配置,无需重复投入改造。继续租赁可最大限度节约资金与时间成本,避免资源闲置与重复建设,实现现有资源的高效延续利用。
(五)采购情形符合法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项目中,综合服务楼(灿奥家园)在地理位置、使用历史、资源配置等方面均具有唯一性,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获取同等条件的替代资源,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法定要件。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省残疾人文化体育指导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联 系 人:朱金锋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
传 真:*************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
单一来源论证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