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宣武医院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2025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13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雄安宣武医院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2025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6-07-13 00:00:00
雄安宣武医院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奥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大屯村
被投诉人:雄安宣武医院
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雄安新区启动区西里路一号
被投诉人:河北雄安优采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容东片区华望城丰华谷**栋三层
四、基本情况
雄安宣武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包(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于*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包)。*月**日,奥健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月**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奥健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年*月**日至*月**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并于*月**日、*月*日召开专家论证会。
投诉事项*:投诉人依法参与本项目投标,于****年*月**日就本项目评审打分结果、评分依据、知情权侵害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交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复未明确扣分细节、未提供完整评审资料、未核查评审违规问题,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现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打分结果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与合规性,投诉人已完整提供全部评分项材料,评审得分显著偏低,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违规。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就投诉人扣分事项、扣分原因作出任何明确说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仍未披露具体扣分依据,严重侵害投诉人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按法定要求向投诉人提供本项目完整评分细则、各评委原始打分明细、评分汇总表,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违反法定答复义务。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对本项目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合规性开展核查,未纠正不合理评审行为,怠于履行法定监管与答复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经向采购人去函确认,本项目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实际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评审环节存在评审错误及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雄安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雄安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保定-2026-07-13 00:00:00
二、项目名称: 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奥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大屯村
被投诉人:雄安宣武医院
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雄安新区启动区西里路一号
被投诉人:河北雄安优采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容东片区华望城丰华谷**栋三层
四、基本情况
雄安宣武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开办项目(****年度)*第一批开办家具**包(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于*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包)。*月**日,奥健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月**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奥健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年*月**日至*月**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并于*月**日、*月*日召开专家论证会。
投诉事项*:投诉人依法参与本项目投标,于****年*月**日就本项目评审打分结果、评分依据、知情权侵害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交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复未明确扣分细节、未提供完整评审资料、未核查评审违规问题,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现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打分结果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与合规性,投诉人已完整提供全部评分项材料,评审得分显著偏低,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违规。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就投诉人扣分事项、扣分原因作出任何明确说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仍未披露具体扣分依据,严重侵害投诉人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按法定要求向投诉人提供本项目完整评分细则、各评委原始打分明细、评分汇总表,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违反法定答复义务。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对本项目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合规性开展核查,未纠正不合理评审行为,怠于履行法定监管与答复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经向采购人去函确认,本项目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实际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评审环节存在评审错误及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雄安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