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2026-07-1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儿科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格拉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精品*区**栋***层**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第一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繁荣西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第一医院儿科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部分原文引用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哈尔滨锦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供应商)所投雾化器,不满足参数第*条:使用≥*.**锂电池或≥**电源适配器供电。
(二)中标供应商所投雾化器,不满足参数第*条:本产品雾化率不小于两档可调,最大雾化率≥*.****/***。中标供应商回复,雾化器需配合一次性雾化杯使用,雾化杯可以实现两档可调。
(三)中标供应商所投辐射式暖台,不满足参数第**条:温度显示范围**℃~**℃之间。
(四)中标供应商所投雾化器,不满足参数第*条:噪声≤****(*)。
(五)中标供应商所投雾化器,不满足参数第**条:安全类型:**类设备,**型应用部分。
(六)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成立。投诉成立事项所涉及的参数均为非“★”号条款,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参数要求不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伊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