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十一步工作法”来啦!
2024-07-08
安徽/宣城 中标结果
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十一步工作法”来啦!
安徽/宣城-2024-07-08 00:00:00
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十一步工作法”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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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一般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登记申请——判断是否需要补正——对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需要补正的根据申请查找信息——对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作出答复。为什么要做如上制度设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办理流程的深层逻辑是什么?为透彻理解有关工作规定、原理,推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办理质效的提升,本文试从“为什么要这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则后续工作无法开展甚至违法”的视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等规定,结合青岛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际,探索将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流程划分为十一个步骤,环环相扣,分析各环节的深层逻辑联系,梳理出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逻辑原理,并将之归纳为“十一步工作法”,作为办理规范指引。其中,第二步至第八步都包括例外情况和正常情况,例外情况时发生程序跳转,直接进入第十步的作出答复环节;正常情况时继续往下办理,直至第十一步卷宗归档环节。

第一步,对申请进行受理登记。这是对申请事实的证据固定,是后续工作开展的逻辑起点,如果不做登记或者登记混乱,都可能会给后续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第二步,查明申请人性质(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出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条例附则部分未对申请人资格做补充规定。据此可知,(一)例外情况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受理申请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之外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在此处的其他组织之列他们想要获取政府信息应该通过党政机关公文渠道如请示、报告、函内部协作的方式。如果收到上述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以告知其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二)正常情况:属于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继续往下办理。
查明申请的性质(判断收到申请是不是应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有的申请形式上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内容性质来看,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一)例外情况以下情形受理机关可以告诉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申请内容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可以在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的同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要求受理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其已经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受理机关可以在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的同时告知其获取的途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人说明的理由不合理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在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二)正常情况: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申请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继续往下办理。
第四步,查明申请的内容是否完备(判断是否需要补正)。查明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一)例外情况如果以上内容有缺项或者表述不清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二)正常情况:如果申请内容完备或者经补正后完备的,继续往下办理。
第五步,查明所申请信息与受理机关的关联性(判断受理机关是否义务查找)查明所申请的信息与受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有义务查找申请信息,无关联时不查找不算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如果不做此区分而对所有申请的信息都一律进行查找,甚至部门申请乙部门的政府信息、向甲市政府申请乙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向甲省政府申请乙省政府的政府信息都去查找,就会把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成无所不管的机构,进而打乱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和正常工作秩序,从而削弱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本职工作(一)例外情况如果能显而易见看出关联不必查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能显而易见看出不是政府信息的不必查找,二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能显而易见看出不是本部门政府信息的不必查找。以上情形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而不宜答复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因为答复不属于本机关信息通过本机关相关职能证明;而答复信息不存在则需要尽到查找义务,则与前述信息与受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关联时无查找义务相矛盾(二)正常情况:在有关联和不能显而易见看出关联时都必须进行查找因为不查找并有了结果时无法对信息属性和主体等进行判断。原则上受理机关应该在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进行查找,具体查找范围因受理机关的不同而不同。对一级政府来说,应该在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系统进行查找上级政府及部门与本级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联的信息进行查找对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在本部门及本系统下级单位上级部门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联的信息进行查找。政府比政府部门承担的查找义务要宽泛,实际上是作为一级政府承担了兜底查找义务,因为不如此则会出现受理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进而造成申请人申请无现象的发生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立法目的实现
查明信息的存在状态(判断信息有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有没有是开展后续工作的事实基础,原则上只有经过查找并有了结果后才能对信息进行分析认定(一)例外情况没找到信息(信息没有)。包含二种情形,*.信息受理机关曾经有但是找不到;*.信息受理机关有过(又包含二种情形,一是按职责该信息应该由受理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但是受理机关没有制作没有获取过二是按职责该信息应该由受理机关制作或者获取因而没有)。对于曾经有但是没找到和应该受理机关制作、获取但是没有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受理机关可以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对于不应该受理机关制作、获取的信息受理机关既可以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也可以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二)正常情况:找到信息(信息)时,继续往下办理。
第七步查明信息的属性(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因为信息不对称,申请人往往不知道其所申请的信息是是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只有信息属性作出正确判断,能正确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一)例外情况非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党务信息;*.行政国家机关的信息*.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军事机关信息。经查明不是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二)正常情况: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非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经查明政府信息继续往下办理。
第八步,查明政府信息的主体(判断是不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机关是否是公开主体)。在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时,是否提供信息不是看受理机关手里有没有或者能否取得相关信息,而是看相关信息是不是机关的信息,如果做此区分,而将其他机关信息都尽可能予以提供,则“抢种别人的地”,打乱行政界限是一种行政越权,违反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一)例外情况不是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查明不是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不是公开主体,不予提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以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是本机关政府信息;但是对于一级政府来说,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部门申请或咨询,因为不如此会导致申请人申请无门现象的发生(二)正常情况: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查明是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是公开主体,继续往下办理。
第九步,查明政府信息的类别(判断是否应该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括不同类别,有的应该提供,有的可以提供有的无法提供。(一)例外情况*.不提供。(*)要求受理机关为其制作、收集的政府信息,或者需要受理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中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可以不提供。(*)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有条件的不提供,即其他法律、法规对信息提供有特殊规定,受理机关不应提供或者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提供。*)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社团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行政查询类事项的信息;(*)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仍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二)正常情况:查明属于应该提供的政府信息,继续往下办理。
第十步,申请人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申请,针对以上几步的分析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答复。答复时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合法原则。包括答复的主体程序、时限、内容邮寄答复书渠道等要合法。*.请、答相对应原则。即受理机关答复的内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要一一对应,不能多答、少答答非所问。*.便民原则。前面两项原则的变通不是自己单位的信息或者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等,站在为民服务的角度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步,卷宗归档。档案反映受理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历史,今后的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做好卷宗归档,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信息资源的延续积累和维护工作历史真实面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应予以重视,规范开展有关工作。
以上拙见抛砖引玉,望就教于同仁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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