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金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交通安全设施新材料项目(一期)、泾县天健钙业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精细碳酸钙石粉及2万吨改性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徽卓恒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外墙建筑原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08-07
安徽/宣城 招标采购
关于对安徽金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交通安全设施新材料项目(一期)、泾县天健钙业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精细碳酸钙石粉及2万吨改性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徽卓恒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外墙建筑原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安徽/宣城-2024-08-07 00:00:00
关于对安徽金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万吨交通安全设施新材料项目(一期)、泾县天健钙业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精细碳酸钙石粉及*万吨改性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徽卓恒建材有限公司年产**万吨外墙建筑原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安徽金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万吨交通安全设施新材料项目(一期)、泾县天健钙业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精细碳酸钙石粉及*万吨改性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徽卓恒建材有限公司年产**万吨外墙建筑原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分别为泾环综函〔****〕**号、泾环综函〔****〕**号和泾环综函〔****〕**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址:泾县贺村东路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安徽金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万吨交通安全设施新材料项目(一期) 泾环综函
〔****〕**号
****年*月*日
* 泾县天健钙业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精细碳酸钙石粉及*万吨改性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 泾环综函
〔****〕**号
****年*月*日
* 安徽卓恒建材有限公司年产**万吨外墙建筑原材料项目(一期) 泾环综函
〔****〕**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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