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宣政秘〔****〕**号)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民政局同意,确定我县****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城市****元/月·人,农村***元/月·人;财政补助标准为城市****元/月·人,农村***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集中供养全护理***元/月·人、半护理***元/月·人、全自理**元/月·人;分散供养全护理***元/月·人、半护理***元/月·人、全自理**元/月·人。
以上标准从****年*月起执行。
泾县民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