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粮食行业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2026-03-23
安徽/宣城 中标结果
泾县粮食行业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安徽/宣城-2026-03-23 00:00:00
安徽/宣城-2026-03-23 00:00:00
泾县粮食行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建立统计台账情况;(*)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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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 |||
| 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 县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县粮食局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储备粮财务核算情况。 |
| 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县粮食局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 (*)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县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 |||
|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 (*)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