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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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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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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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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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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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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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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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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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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涉及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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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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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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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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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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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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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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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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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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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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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放射诊疗管理情况等。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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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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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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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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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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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公共卫生用品索证情况。卫生质量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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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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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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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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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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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培训及健康证情况,水源防护、生产工艺流程、出厂水及末梢水水质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水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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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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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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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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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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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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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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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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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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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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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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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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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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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企业、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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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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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执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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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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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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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及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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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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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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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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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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