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7-13 00:00:00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购置智慧电器工程技能考核实训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市高新北区科技大路***路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综合打分产品技术、业务管理上的先进性*“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气装置实训系统与智慧电工综合实训与考核设备制造商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能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完整名称的说明,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不得使用**生成。”虽然在答复中说明删除,但是截至投诉之日未见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综合打分产品技术、业务管理上的先进性*“要求投标人或电器装置实训系统与智慧电工综合实训与考核设备制造商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证书,能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完整名称的说明,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不得使用**生成。”虽然在答复中说明删除,但是截至投诉之日未见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综合打分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年*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份有效业绩得*分,无提供或提供不满足条件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网络中标截图为依据且响应文件中体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综合打分电气装置实训系统*“要求电气装置实训系统设备配套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材为项目式编写架构,内容以投标设备为载体,教材至少包含电气装置系统与基本技能、故障检测技术、新电气技术行业典型应用、电气装置综合测试及相关软件安装指南等项目。投标人需提供证明材料,能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证明材料不得使用**生成。”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综合打分电气装置实训系统*“要求电气装置实训系统制造商提供国家认可部门出具的电气装置实训考核装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内容至少包含电气安全监测、抗电强度、电流型漏电保护、急停保护、照明系统、电箱功能检测、故障考核模块功能、电气控制技术等部分。能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完整名称的说明,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不得使用**生成。”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设置大量要求功能的演示视频、演示视频截图,明显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智慧电工综合实训与考核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为保证学生及设备安全,要求设备配套虚拟维修电工技能实训仿真教学软件,软件须包含电工基本常识与操作、电工仪表、照明电路安装、电机与变压器、低压电器、电动机控制、电工识图等七大模块,基本覆盖维修电工鉴定考核的全部模块,且免费提供二次开发权限。为保证软件版权,要求提供各功能模块佐证材料和附版权说明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需与所投设备一致。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明显不合理性,涉嫌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
本次政府采购存在着许多严重控标的内容,有严重的限制性因素,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建议对以上不合理内容进行调整。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直至上述问题依法纠正。对答复的内容不但未能消除疑虑,反而疑惑其合规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存在不合理条件,建议采购人修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存在不合理条件,建议采购人修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标准不明确、表述不清,建议采购人修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不存在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电器设备检测属合理需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存在通过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现场演示属重要环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设备教学使用涉及二次开发,采购人为保障软件版权问题提出此要求合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