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木财采投处[2026]1号)
2026-07-13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木财采投处[2026]1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6-07-13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木财采投处[****]*号)
作者:木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木财采投处[****]*

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与绿化街交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魏艳平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木兰县民政局

地址:木兰县奋斗路

邮编:******

联系人:闫鹏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盟科涵舍* *

邮编:******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木兰县殡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明确要求所有供应商须于****年*月**日**:**准时参加现场勘察,该时间节点系程序性强制要求,对采购人与各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日实际到场供应商仅有四家,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我司)、山东金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博炼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汇元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余供应商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与。在此情形下,采购人未依据采购文件的明确规定对未到场供应商的响应作无效处理,放任其继续参与后续采购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属于未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采购。

投诉事项*:本项目询价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拆除原有设备,但在现场勘察环节,采购人明确提出拆除需求,二者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将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回复函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权力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本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组织法律及相关专业等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经查证: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法律依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的条文且询价文件中未将踏勘作为资格要求、评审因素,也无其他不合理要求,投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补正,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代理机构答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规定格式,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文件及流程的合法性。

三、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项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本项投诉不予受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请求部分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项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情形,但不影响采购文件及流程的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第三十六条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木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木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木兰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