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7-1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木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黑龙江拓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东、广源街南烟草经贸家属楼***室商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秀云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木兰县民政局
地址:木兰县奋斗路
邮编:******
联系人:闫鹏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盟科涵舍*号*楼
邮编:******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一 、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木兰县殡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询价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但技术参数条款中,却要求配置优质进口***智能控制系统,… 且水晶棺、太平柜、棺椁的机组需采用全封闭进口压缩机,两项要求前后自相矛盾。且代理机构回复称未禁止国产设备 使用优质通用零部件;***智能控制系统、压缩机为设备核心配件。怎么,优质核心配件就可以是进口的,国产的都没有进口的好?其倾向性明显。
投诉事项*:本项目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处于获取采购文件期限内,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询价文件中,针对智能环保节能拣灰火化机和火化机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的检测内容指标带有倾向性,且检测内容与现有国家的执行标准相互矛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回复称我司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未提交任何响应文件、未进入评审环节,不属于依法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我司是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于****年*月**日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具有对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资格。
二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本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组织法律及相关专业等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经查证:
投诉事项*: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有明确界定,国内企业采购境外零部件组装生产整机,不属于进口产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询价采购,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而不能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令并未对踏勘时段作限制性规定,且踏勘与否不影响供应商资格。投诉人该项投诉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有权在国际基础上提高技术标准,环保指标提高基于本地公共卫生需求,属于合理公共利益支撑,投诉人混淆概念,误将高于国标等同于矛盾,同时混淆投标资格条件与履约验收条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与质疑相关投诉*:代理机构错误否定质疑供应商主体资格,且质疑答复依据和适用法律不明确,投诉成立,但不影响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与质疑相关投诉*:投诉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但不影响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对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木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木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木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