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6-02-03 00:00:00
投诉人: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邢驿
被投诉人:金湖县审计局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神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黄妍
被投诉人*: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湖县园林南路***号市民中心三楼北中庭业务一部
法定代表人:李福清
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金湖县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结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涉及(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对征集文件“第三章.评审标准 评公细则 负责人业绩得分”提出质疑,征集文件中“负责人业绩”得分要求如下:
负责人业绩(**分):(*)评分标准(以供应商填写的《拟派金湖县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结算审核人员业绩汇总表》及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①拟派人员土木建筑类(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项目业绩(*分):供应商拟派的该专业项目负责人自****年*月*日以来具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土木建筑类(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之一业绩的,每有一个得*分,最高*分。
②拟派人员安装类项目业绩(*分):供应商拟派的该专业项目负责人自****年*月*日以来具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安装类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之一业绩的,每有一个得*分,最高*分。
③拟派人员交通运输类项目业绩(*分):供应商拟派的该专业项目负责人自****年*月*日以来具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交通运输类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之一业绩的,每有一个得*分,最 高*分。
④拟派人员水利类项目业绩(*分):供应商拟派的该专业项目负责人自****年*月*日以来具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水利类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之一业绩的,每有一个得*分,最高*分。
(*)相关说明:
①业绩必须为审核已完成的项目,时间以最终出具审核报告时间为准;供应商拟派的不同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②联合体单位业绩不予得分。
(*)证明材料:
①项目委托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②与委托合同一致的项目造价咨询报告书或审核报告(包括对应的工程审定单,多张审计单的需提供项目审定汇总表)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得分。
注:证明材料必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实施主体及实施时间且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否则不予得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另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
②人员业绩不重复得分,每个审核项目业绩仅能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一人业绩,不得重复计取;每个审核项目涉及多个专业,仅计取其中任意一个专业业绩。
③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委托合同内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如委托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或人员发生更换的,需提供委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④结算审核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项目以项目负责人在结算审核报告(包括项目审定汇总表及对应的全部工程审定单)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准。资料上签字不一致的不予得分。
⑤以上涉及资料均须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且必须符合上述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分。
⑥人员业绩与供应商业绩重复的不计分。
⑦负责人业绩须与投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不一致的不予计分。
征集文件中对于“负责人业绩”得分要求(*)(*)(*)(*)写得很清楚,没有要求在征集文件《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明确其他人员需为金湖投资审计项目负责人才可以得分,人员业绩要求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审核并且是该业绩项目的负责人,不是《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我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就是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并且相应专业业绩也备注了专业负责人姓名和序号,这里的负责人业绩指的是各专业负责人业绩,和采购人回复的项目负责人是姜海林不是一码事。
(二)投诉请求
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重新评定我公司负责人业绩得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年**月**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月**日本项目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湖分中心组织开评标;**月**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公告。**月**日投诉人就负责人业绩得分情况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作出答复。****年*月*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月*日我局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月**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核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同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月**日被投诉人提供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评标委员会复议结论:征集文件中多处标明材料中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第***页《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岗位明确:姜海林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均为项目组成员。根据征集文件评分细则中负责人业绩(*)另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贵司未在《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明确其他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征集文件中已写明响应本项目配置的造价师且该项评分为项目负责人业绩,故项目负责人业绩仅有姜海林得分。
*、征集文件第三章评审标准中负责人业绩(*)另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负责人业绩与造价人员配置材料是关联的。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页《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和***页《拟派金湖县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结算审核人员业绩汇总表》中拟派人员序号不一致。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
经审查:
*.本项征集文件—第三章 评审标准—三、评分标准(第一阶段)—造价人员配置(**分):“(*)评分标准(本项目供应商必须填写《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列明投入本项目的造价人员):……”。
经查,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对应的序号、姓名、岗位为:*.姜海林,岗位:项目负责人,备注为金湖项目负责人;*.成璇,岗位:项目组成员;*.芮能先,岗位:项目组成员;*.胡建革,岗位:项目组成员;*.康年萍,岗位:项目组成员;*.周光勤,岗位:项目组成员;*.徐财源,岗位:项目组成员。
*.本项征集文件—第三章 评审标准—三、评分标准(第一阶段)—负责人业绩(**分):“……(*)另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
经查,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拟派金湖县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结算审核人员业绩汇总表》,主审人员对应的姓名和序号:姜海林,*;姜海林,*;姜海林,*;胡建革,*;胡建革,*;成璇,*;成璇,*;成璇,*;康年萍,*。
*.经查,****年**月**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委一致认为:“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第***页《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明确:姜海林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均为项目组成员。根据征集文件评分细则负责人业绩(*)另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该单位未在《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中明确其他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故项目负责人业绩仅有姜海林得分”。
我局认为:根据征集文件“人员业绩仅指由响应本项目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如人员情况不一致,不予得分”规定,业绩负责人得分应响应所配置的一级造价师负责的审核项目且业绩需注明对应的拟派人员序号,投诉人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拟投入金湖投资审计项目服务造价人员一览表》与《拟派金湖县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结算审核人员业绩汇总表》,姜海林岗位及序号响应上述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依据征集文件设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及复核,予以赋分,并无不当之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江苏辰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