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6-02-25 00:00:00
投诉人: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号大长江国际家居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沈正
被投诉人*: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金湖县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投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湖县健康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池
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就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乡镇雨污分流提质增效项目四标段(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标准”“具体标准”“企业实力(**分)”*、投标人具有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达到********级得*分,达到********级得*分,达到********级得*分,其他不得分,满分*分。
*.对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进行投诉。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时未说明质疑事项不成立的法律依据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标准”“具体标准”“项目服务人员(**分)”*.项目运维负责人(*分)
*)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的得*分;
*)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的得*分;
*)具有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分;
*)具有软件测试工程师证书的得*分。
*.对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运维负责人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和软件测试工程师证书进行投诉。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时未说明质疑事项,未说明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未说明质疑事项不成立的法律依据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对质疑答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进行投诉。
(二)投诉请求
综上所述,采购人应该制定合理合法的招标文件,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有效的保证了财政资金安全。所以我们请求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合法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删除不合理要求的企业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删除不合理要求的人员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
二、审查情况
****年**月**日,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二)。****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月**日被投诉人*、*对质疑进行答复。*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函不满意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核符合法律受理条件,我局依法受理。*月*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月*日被投诉人*、*作出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答复: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及其下属机构颁发,是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成立于****年,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发起筹备,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科学技术部,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证书虽为协会出具,但有相关单位作为支撑;且经查询,投诉人所述的“申请上述证书在企业的经营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并不存在。故投诉人援引该条款主张资格不符,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据此,我单位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不予支持。
经审查:
*.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需求:充分复用金湖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基础成果,以“平台+应用”的建设模式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同时按照江苏省、市数据标准、数据对接规范要求,利用金湖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中台持续对金湖县各风险场景的设施基础数据、行业监管数据、动态监测数据等开展汇聚与治理工作。
*.淮安市财政局印发的《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划定采购人的权责边界,包括**种禁止行为,其中第*种禁止行为:“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具体内容:**.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申请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
*.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利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中台持续对各风险场景的设施基础数据、行业监管数据、动态监测数据等开展汇聚与治理工作。采购人设置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将证书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评价程序”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该条款是对企业履职能力的审查,并未对经营年限作出限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内容,未写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答复:项目运维负责人应负责如下情况:*、负责项目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监控系统性能、资源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快速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保障业务连续性。分析故障原因,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防止故障再次发生。*、对系统进行性能优化,提升用户体验和系统效率。负责系统的版本升级和补丁更新,确保系统安全和功能完善。*、保障系统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维护系统安全环境。*、编写和维护运维文档,包括操作手册、故障处理记录等。与开发团队、其他运维团队协作,共同推进项目运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理。如无证书支撑,亦无法证明其具备履行上述全周期、复合型运维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招标文件设定“软件设计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软件测试工程师证书”系基于岗位实际履职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关于资格条件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规定。该要求旨在保障项目运维质量与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并非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门槛。综上,投诉人关于运维负责人证书要求构成歧视性条款的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列证书与岗位职责无实质关联,亦未举证存在其他同等效力的替代性能力证明方式。该资格条件设置客观、合理、必要,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及项目实际履约需要。因此,该项投诉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
*.淮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明确划定采购人的权责边界,包括**种禁止行为,其中第*种禁止行为:“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具体内容:**.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
*.采购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已对项目运维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作出解释说明,同时设置“软件设计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软件测试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与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质疑事项*,未写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未答复: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十条“**.*质疑人对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写明对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该条款系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性指引,旨在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不构成对投诉人实体权利的限制或减损。
经审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在****年*月**日的质疑答复函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在****年*月**日质疑答复函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第一部分和投诉事项*第一部分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第二部分、投诉事项*第二部分和投诉事项*的投诉成立。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文件的效力,采购活动可依法继续开展。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