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高级技工学校(于田县中等职业学校)智慧校园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诚宇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冬融街***号*号楼*******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于田县高级技工学校(于田县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于田县
被投诉人*: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人民路**号玉都国际广场金座***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诚宇投资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新疆诚宇投资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分项报价超过分项单价限价即按无效投标处理”条款,无法律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答复函对该条款的辩护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无法自圆其说。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含**余项功能软件模块及复杂系统集成工作,技术标准远非统一,公开招标违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方法适用错误。被投诉人答复函将本项目定性为“通用货物”与招标文件自身内容存在明显矛盾。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明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与本国产品价格优惠(**%)的叠加规则及具体计算方式,评审标准模糊。被投诉人答复函非但未能解释该问题,反而以事后补正方式自认了招标文件的缺失。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在投诉处理完毕前不得继续开展后续采购程序。
*.请求认定招标文件“每个分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需求中载明的分项单价限价,超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因无法定授权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依法责令删除该条款。
*.请求认定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法定要件,依法责令将评审方法从“最低评标价法”更正为“综合评分法”,并依法设置合理的技术、商务、价格评分权重。
*.请求认定招标文件未明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与本国产品价格优惠两项政策的衔接规则及计算方式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依法责令在招标文件中补充明确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则及计算方式。
*.如上述违法条款依法修正后仍无法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或修正将导致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需要重新公告,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求对被投诉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无法律依据的废标条款、违法选用评审方法,以及在答复质疑过程中援引不相干法条、事后补正评审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请书面告知投诉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之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备注第*条明确载明“每个分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需求中载明的分项单价限价,超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该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供应商,不属于投诉人所说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规定,该智慧校园项目属于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包含采购需求除大量标准化硬件设备外,还包含智慧校园数据管理平台(含容器管理、统一数据管理、流程引擎、移动校园、数据流水线、人脸库管理等子系统)、统一认证门户(含统一身份认证、消息推送平台、资源管理平台)、教务管理系统,等大量非标准化软件模块及系统集成工作,应依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能力等非价格要素进行评审,投诉事项*成立。
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评标章节已明确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全部政策,相关叠加、计算规则属于财政部统一公开的法定通用规则,不属于必须逐条写入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于****年*月**日在其官网针对编号************留言的回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国库司的回复已对各类优惠能否叠加、计算方式作出统一、公开、长期稳定规定,所有投标人均可通过财政部官网、政府采购平台查询,信息公开充分,未设置信息壁垒,所有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将遵循该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依据材料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年*月**日已发中止公告,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后,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