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 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招标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2026-07-13
四川/成都 变更澄清
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 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招标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四川/成都-2026-07-13 00:00:00

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 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号/补遗文件**号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

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

招标答疑文件**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网络提问做如下回复:

提问一:经仔细研读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件相关付款条款及违约罚款条款,现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恳请贵单位核查、澄清并修改相关合同条款。

一、质疑事项 *:因结算审核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无法撑控最终结算审核(二审)时间,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条款设置不合理、回款后置、周期过长、节点不可控、付款约束严苛,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一)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原文) 基本审核费分三阶段支付: 第一次,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报告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主体及迁改工程费用/暂定工程费计算基数)×竣工结算审核暂定合同金额的 **%*违约金*考核扣款; 第二次,最终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报告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审定的主体及迁改工程费用/暂定工程费计算基数)×竣工结算审核暂定合同金额的 **%*违约金*考核扣款; 第三次,财务决算办理后 ** 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协议书 五”办理完财务决算并支付尾款; *.*.*.* 效益审核费用,最终结算审核办理完毕后被审核单位一次性支付或由委托人代扣支付。 所有付款均前置考核扣款、各类违约金先行扣除; 仅约定咨询人逾期退款按万分之五/日计收滞纳金,未约定招标人逾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对等违约责任; 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毕(周期长达数年),最终结算审核(二审)办理时间完全取决于政府审计局的项目推进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办理时间推进进度等内容,咨询人对此毫无掌控能力。最终结算审核(二审)办理时间周期通常长达数年,咨询人需长期垫资开展造价审核工作,回款周期严重后置且完全不可控,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二)法律与合规依据

*)违反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本案咨询人完成核心工作后仍须承受数年垫资压力,回款时点完全系于第三方,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格式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的部分应属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项目合同仅约定咨询人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却完全不设定招标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属于典型的单方责任条款。

*)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付款节点绑定于咨询人无法掌控的第三方进度,实质上排斥了不具备长期垫资能力的咨询人,属于不合理限制。

回复:*、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完整义务包含一审出具报告、全程配合二审复核、配合财务决算、配合各级审计巡查全周期工作,并非仅出具初审报告即完成全部服务。将款项分三阶段、绑定二审与决算节点,是匹配服务全周期义务、落实政府投资审计管控的常规行业做法,多地造价审核项目均采用同类分段支付模式,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不存在要求咨询人无期限垫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第一节点在咨询人出具初审报告后支付 **% 基本审核费,已覆盖项目主要人工、管理成本,保障投标人基础回款;第二节点二审完成支付至 **%,仅预留 **% 尾款待财务决算办结,尾款占比极低;政府审计、财务决算虽存在流程周期,但我司将全程主动协调推进复核工作。

*、异议方提出仅约定咨询人逾期退款万分之五滞纳金,无甲方逾期付款责任

*)招标文件合同未单独罗列招标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代表我司免除法定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我司未按合同节点按期支付服务费,贵司有权主张我司承担赔偿损失等义务,法定赔偿权利不受合同条款未单独列明的影响。

*)合同仅针对咨询人超付服务费拒不退还设置滞纳金,属于特定反向履约约束,与甲方逾期付款不构成对等义务对比,不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

提问二:二、质疑事项 *:违约罚款条款畸高、种类繁多、不分过错轻重,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显失公平;

(一)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件 *.* 违约责任) 轻微瑕疵即高额罚款:推诿拖拉单次罚 **** 元、资料不实单次罚 ***** 元、人员拒不更换单次扣合同额 *%; 成果偏差处罚过重:成果偏差超 *% 扣**%合同款、超 *% 扣 **% 合同款;逾期交付每日罚 ****元,逾期**天直接解除合同并扣**% 合同总额违约金; 转包、泄密、侵权等统一约定 **% 合同额违约金; 依据最高法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 即可认定 “过分高于损失”,本项目轻微工作瑕疵动辄数千、数万甚至合同总额 **%***% 罚金,远超招标人实际损失。

(二)法律与合规依据

*)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脱节。?上述罚则以合同暂定总额为基数计算,在合同总额较大的情况下将产生畸高违约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确立的违约金调整规则,明确以“实际损失”为判断基准。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本案中,推诿拖拉、资料不实等轻微工作瑕疵即处以数千至数万元罚款,成果偏差、逾期等一般违约行为则处以合同总额**%***%的巨额罚金,远超招标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

*)未区分过错轻重,显失公允。?转包、泄密等严重违约与一般性违约行为均统一适用**%合同额违约金,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逾期**天既解除合同又扣**%违约金,属于双重惩罚。?此种叠加惩罚远超填补损失的必要限度,于法无据。

*)超出行业惯例。?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实际损失赔偿为原则,未设置固定高额比例罚款,本项目条款明显偏离行业通行标准。

回复*、违约金标准匹配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质量风险,并非随意高额处罚。本项目暂定计费基数超 *.** 亿元,造价审核结果直接决定巨额财政资金支付,审核失误、资料造假、人员缺位、擅自转包、泄露造价涉密资料等行为,将直接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审计追责、项目停工、行政处罚等重大损失,损失规模远高于普通小型造价项目。各项违约金标准均结合项目巨大财政风险设定,并非脱离实际随意设定。

*、合同存在过罚相当的原则:

*)轻微瑕疵(推诿、资料缺失)千元级罚款:仅为过程考核警示,单次金额低,优先通过整改、沟通处理,非直接扣款;

*)成果偏差按比例扣款:区分 *%、*% 两档梯度处罚,偏差越小处罚越低,体现过错程度区分;

*)转包、泄密、出具虚假成果属于恶意重大违约,极易造成巨额国有资金损失,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违约支持较高违约约定,不适用轻微瑕疵同等处罚;

*)逾期交付违约金每日 **** 元,逾期 ** 天解除合同:** 天为合理宽限期,逾期超 ** 天代表丧失履约能力,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并行,是为避免项目长期停滞、审计逾期产生扩大损失,不属于双重惩罚。

*、违约金存在法定调整救济途径,不存在剥夺投标人救济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即便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履约过程中若投标人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产生争议时,投标人可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调低违约金,司法机关有权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予以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仅为事前约束,并非最终不可变更的固定扣款,不存在显失公平、单方加重责任的无效情形。

*、本次招标对所有投标人均是统一标准,无区别对待,不存在针对个别单位的不合理苛责,满足招投标公平性要求;住建部示范文本仅为通用参考范本,招标人可结合国资风控需求细化质量、履约约束条款,不强制完全照搬示范文本。

提问三:关于“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招标文件的质疑致:成都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仔细阅读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以下*点提出质疑:

一、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基本审核费控制价:*******.** 元;”

二、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页:*.* 支付酬金相关内容: *.*.* 竣工结算审核费按以下方式支付:详招标文件相应内容: *.*.*.* 效益审核费用 最终结算审核办理完毕后被审核单位一次性支付或由委托人代扣支付。”

相关请求及主张: 在充分研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费用构成后,我方认为现行招标文件内容在激发审核效能、应对不确定审计周期方面存在优化空间。为保障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高质量落地,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核心利益,我方谨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一、关于费用基准的客观考量(针对控制价) 本项目竣工结算基本审核费控制价参照川价发[****]***号文下浮**%,体现了贵单位对造价控制的高标准要求。当前成都市场结算审核类项目的基本费下浮率差异较大,**%—**%均有出现。本项目下浮**%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考虑到项目工程费计算基数高达******.** 万元,属于超大型项目,审核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审核周期长,过低的费用水平可能影响优质审核力量的投入。为确保中标单位能够投入最具实力的资深审核团队,从源头上深度挖掘审减空间、规避后期国家审计风险,建议在招标文件竣工结算基本审核费控制价在合理范围内向上微调竣工结算基本审核费控制价,以合理的控制价来筛选并留住高水平的专业力量,变相为建设单位降低隐性成本。

二、关于效益审核费与初审成果的挂钩支付(针对支付节点) 效益审核费对应的核心劳动成果(即工程审减额)已在第一次结算审核(初审)报告中完整呈现。若将效益审核费延后至最终结算审核(二审/三审)完毕后再行支付,将出现以下对建设单位不利的局面: (一)激励错位,削弱初审审减动力。效益审核费的本质是对审核单位“挖掘审减额”的激励。若该费用与初审成果脱钩、与遥遥无期的最终审核挂钩,审核单位在初审阶段缺乏足够动力“应审尽审、应减尽减”,可能将争议问题和审减空间留待后续审核处理。这不利于建设单位在项目早期锁定真实工程成本。 (二)成果与回报错配,影响团队稳定性。效益审核费是审核人员核心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审报告出具后,审核团队的主要工作成果已经交付,若报酬迟迟不能兑现,将直接影响审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为贵单位后续配合政府审计保留原班专业力量。 建议:将效益审核费的支付节点调整为“第一次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与基本审核费同期支付。这一安排使审核单位的核心利益与初审审减成效深度绑定,有助于激励审核单位在初审阶段最大限度挖掘审减空间,为建设单位实现造价控制目标。

 三、关于最终结算审核不确定性的风险隔离 根据成都市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实际情况,最终结算审核(二审)的启动及完成时点,往往受制于政府审计排期、行政流程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协调难度大、周期长。若将合同款项的支付节点完全绑定该不确定时点,将导致以下对建设单位不利的风险: (一)人员流失风险:审核单位因长期无法回款,难以维持原班骨干人员。待未来政府审计正式启动时,可能出现项目负责人更换、原始审核人员流失、前后交接不清等情况,严重影响配合政府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二)履约能力风险:咨询方因资金沉淀过久,可能陷入经营困境,不利于保持长期稳定的服务能力和合作关系。 (三)被动等待风险:建设单位同样受制于审计排期的不确定性,若咨询方因资金压力中途退出或消极应对,最终受损的是建设单位自身的项目收官进度。 建议:在合同中增设“最终审核过渡期保障条款”。 在第一次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年内,如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最终结算审核未能完成的,发包人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个工作日内,按竣工结算审核暂定合同金额的**%支付当期款项(该支付额为已完成果的最低保障额)?。待最终结算审定后,依据最终审定金额对剩余款项及效益费进行多退少补的最终清算。 该条款对建设单位的三重价值: 锁定专业团队:保障审核单位有能力在长达数年的政府审计排期期间,保留原班审核人员,随时响应贵单位及审计部门的复核需求。 隔离时间风险:将行政流程带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从合同履约中隔离,避免因审计排期延误导致合同僵局。 保障最终收官:为项目顺利通过国家审计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确保“有人可找、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回复:针对问题一: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是通过市场询价及调研同类项目综合考虑后确定。请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成本、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综合考虑报价。

针对问题二和三:

经我方审慎研究,本次招标竣工结算审核费用支付条款系结合本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属性、属地审计管理规则及项目全周期实际履约场景专项制定,不予调整。本项目结算审核实行初审、终审逐级复核机制,初审成果需经终审复核确认方可形成最终合法审定结论,效益审核费绑定最终审核成果支付,契合政府投资项目“成果终审定论、资金合规管控”的管理要求,不会弱化初审审减激励导向,初审工作质量及审减成效将作为最终效益核算的核心依据,充分保障审核单位阶段性劳动价值。同时,我方已通过固定专项服务团队、强化履约考核、全周期服务管控等刚性约束,有效规避长周期审计排期带来的人员流失、履约不稳等风险,现有支付条款既贴合项目实际推进节奏,兼顾甲乙双方权责与风险平衡,符合财政及国有资金使用合规要求,后续我方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依规及时办理款项结算支付。

提问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已完成的或正在实施的或新承接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附合同复印件。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近年(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类似项目业绩表中注的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完成时间为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评分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中此*处对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是否理解业绩证明材料为已完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的“注*.其他证明材料:单项合同建安工程费金额不低于**亿元是指结算审金额不低于**亿元,具体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已明确业绩认定时间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近年(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类似项目业绩表为准。

成都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天府大道北延线(成德大道北延线)项目三环路至围城路段

工程施工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

补遗文件**号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因网络提问回复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日,现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年*月**日**时**分。

成都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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