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7号)
2026-07-06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7号)
福建/福州-2026-07-06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莆田宝诺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号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号楼****室

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莆田宝诺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豪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采购包*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受理

投诉事项:合同包*和合同包*的评分标准中科研论文要求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事实依据:*.采购用途明确为临床医疗,与科研无关;本次采购项目为福建省公立医院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采购包*为*.**及以上**、采购包*为*.**及以上**,配置单位均为县级中医院、县级医院甚至卫生院-福清市第四医院(福清市渔溪镇中心卫生院),设备核心用途是临床诊断、常规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均未列明“科研教学、科研产出”为项目目标或必备功能。*.科研论文与设备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招标文件将****、中科院*区及以上***论文数量作为评分依据,但论文数量取决于医院科研能力、医生课题、学术资源,与设备本身技术参数、稳定性、安全性、售后服务无关;同类设备可满足相同临床标准,但论文数量受品牌进入市场时间、学术合作资源影响巨大,不能客观评价产品优劣;大量国产医用设备厂商满足临床技术要求,但不具备大量高分论文,该评分项变相排斥国产合规供应商。*.评分项与采购需求不匹配,属于无关评审因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为明确、固定的医疗设备技术指标与服务要求,属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货物类项目,应仅以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将与临床用途无关的“科研论文、专利、软著、奖项”纳入评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政府采购等活动不得将论文、专利、软著、奖项作为评审、加分或资格条件。针对科研设备、仪器采购专门重申:严禁论文/专利/软著/奖项打分;属于部委联合强令,必须执行。*.已造成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科研论文评分项抬高准入门槛、指向性明显,使不具备大量学术论文的合法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科研论文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项已是行业的共识,同时也列入了各地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从去年在集采预公告标书到正式挂网招标公告标书已做更正:包*、包*、包*、包*原来都有科研论文评分项,正本清源。后面正式挂网招标公告标书只保留包*有科研论文评分项。该公司认为这种做法是合规合法。今年同样情况,核磁包*、包*、包*又退回到有科研论文评分项,违背此前正本清源的整改初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信豪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内容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答复通知书》{****}第***号通知,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敬请留意中国政府采购网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信豪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宝诺康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宝诺康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开标。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 采购标的一览表”规定采购包*标的名称为“**及以上**包*”、采购包*标的名称为“*.**及以上**”。“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项下“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项部分针对“*、科研论文”规定分值为“*.**”,描述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期刊证明为准)使用所投品牌同类机型(*.**及以上**包*)在****或中科院*区及以上***发表科研论文数量进行打分:每提供科研论文*篇得*.**分,满分*.*分。各投标人须提供科研论文汇总表(包括序号、论文标题、发表日期、发表期刊)、论文***号、论文中体现使用同类机型及发表日期的页面复印件(并标注)、中科院三区及以上杂志分区检索截图(通过中科院分区官网检索,以文章发表当年分区为准(除****年外,****年以****年分区为准),分区大、小类不同时,按就高原则认定)或****收录检索截图(通过****、万方或****平台检索)。若提供科研论文使用的设备型号与本次所投型号不一致的,需提供该机型为所投品牌同类或以上机型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科研论文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视为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本项有虚假者,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项部分针对“*、科研论文”规定分值为“*.**”,描述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期刊证明为准)使用所投品牌同类机型(*.**及以上**)在****或中科院*区及以上***发表科研论文数量进行打分:每提供科研论文*篇得*.**分,满分*.*分。各投标人须提供科研论文汇总表(包括序号、论文标题、发表日期、发表期刊)、论文***号、论文中体现使用同类机型及发表日期的页面复印件(并标注)、中科院三区及以上杂志分区检索截图(通过中科院分区官网检索,以文章发表当年分区为准(除****年外,****年以****年分区为准),分区大、小类不同时,按就高原则认定)或****收录检索截图(通过****、万方或****平台检索)。若提供科研论文使用的设备型号与本次所投型号不一致的,需提供该机型为所投品牌同类或以上机型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科研论文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视为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本项有虚假者,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项下第**条“采购包*:*.**及以上**包*”表列明该采购包配置医院包括福建省肿瘤医院、莆田市第一医院、尤溪县总医院、漳浦县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宁德市中医院;“采购包*:*.**及以上**”表列明该采购包配置医院包括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二总医院、闽侯县总医院(闽侯县医院)、连江县总医院(连江县医院)、连江县中医院、福清市第四医院(福清市渔溪镇中心卫生院)、福建省仙游县总医院、明溪县总医院、三明市沙县区总医院、泰宁县总医院、惠安县中医院、永春县医院、浦城县医院、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磁共振设备,其科研相关评分项的设置,目的在于综合评估影像设备在核心图像质量、综合性能及临床科研转化方面的支撑能力。一方面,科研参数的设置是保障设备质量与数据可靠性的客观标尺。科研参数的核心在于研究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和可靠性,临床工作同样对这些有高要求。通过设置科研分,能够一定程度保障设备质量稳定、数据可靠、故障率低,从而保证常规临床工作的顺利可靠开展。另一方面,适度先进的设备是应对未来临床需求与大数据采集的必要基础。适度先进的设备不仅能保障当前的常规与部分疑难临床工作,还能为未来不断提高的临床需求保留升级与扩展空间,使医疗机构能够顺利应对技术发展,而不受设备平台限制。综上所述,设置科研分是基于设备能够具备更高临床应用价值、微小病变检出能力以及未来技术拓展性的综合考量,符合医院对高质量诊疗服务和学科发展的需求。本次采购项目**及以上磁共振包*与包*的采购单位均为三级公立医院或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医院,这类医疗机构科研及临床均要求高、对设备助力科研能力的需求较高。为区别于*.**磁共振采购包,突出该采购包对设备科研属性的更高需求,本次采购项目**及以上磁共振采购包(包*、包*)的科研要求和分值设置相对*.**磁共振采购包(包*)较高。本次采购项目*.**及以上磁共振采购包(包*)共计采购**台设备,采购单位包括*家三级甲等医院、*家三级乙等县级医院、**家二级甲等县级医院和*家二级乙等医院。该采购包中有*家县级医院入选国家卫生健康委“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县医院名单。该项目要求全国至少****家县级医院在****年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纳入医院重点任务包括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服务“五大中心”和急诊急救“五大中心”等。能够兼顾临床和科研需求的磁共振设备能够为县级医院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技能提升以及与上级医院的学术交流提供更好的平台,能够更好响应国家关于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要求,并为医院未来发展提供空间。因此,招标文件采购包*及采购包*设置商务项“科研论文”是为考察供应商所投产品的临床应用价值、微小病变检出能力以及未来技术拓展性,符合医院对高质量诊疗服务和学科发展的需求,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关于投诉人的各项主张,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如前文所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及采购包*设置商务项“科研论文”是出于筛选优质投标产品以满足医院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采购人答复内容,科研参数的核心在于研究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和可靠性,通过设置科研分,能够一定程度保障设备质量稳定、数据可靠、故障率低,因此将“使用所投品牌同类机型(*.**及以上**包*)在****或中科院*区及以上***发表科研论文数量”“使用所投品牌同类机型(*.**及以上**)在****或中科院*区及以上***发表科研论文数量”作为考察所投产品质量的评审因素并无不妥。采购人亦提供了三家以上分别满足采购包*及采购包*商务项“科研论文”的不同品牌供应商的佐证材料。投诉人主张“采购用途明确为临床医疗,与科研无关”“科研论文与设备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评分项与采购需求不匹配,属于无关评审因素”等均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未发现采购包*及采购包*的商务项“科研论文”评审因素存在对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出限制性规定等,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主张“变相排斥国产合规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号)系针对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的相关举措,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设置商务项“科研论文”评审因素无关,投诉人以该文件为依据主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活动,不得将论文、专利、软著、奖项作为评审、加分或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

第四,投诉人主张“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从去年在集采预公告标书到正式挂网招标公告标书已做更正:包*、包*、包*、包*原来都有科研论文评分项,后面正式挂网招标公告标书只保留包*有科研论文评分项”非发生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投诉人以此主张本次采购项目设置上述商务项“明显重回旧规、逆势而行,违背此前正本清源的整改初衷”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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