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7-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鄯善县辟展镇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北山路**号华业家居广场*栋**层*
被投诉人:新疆九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绿洲西路美景天城商铺*栋***室
五、基本情况
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九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鄯善县辟展镇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标评审标准执行不严谨,评审打分存在随意打分、倾向性打分、标准不一,打分结果无合理依据。
投诉事项*:对我方投标文件无故扣分、违规判定无效投标,我方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灯具盖板非压铸铝、电池****,无事实依据,我方提供的灯具样品符合招标要求,开标当日提供的样品,评标过程中专家以什么检测方式认定我方提供的灯具为 ****,我方灯具主体为压铸铝,符合行业标准),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项目评审过程不透明、未依规复核、存在暗箱操作、评审不公等违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经对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样品及评审记录、质疑答复、开评标音视频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未发现随意、倾向性打分、无故扣分等情况,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流程符合规定,项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归档完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鄯善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