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0608号)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5层3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挂牌公告
2026-07-10
辽宁/大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年第10608号)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5层3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挂牌公告
辽宁/大连-2026-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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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挂牌公告
(****年第*****号 ) 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 ) 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转让底价 | *,***,***.**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项目概述 | 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处不动产(抵债资产)转让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 个, 延牌周期:* 个工作日。 | ||
资产信息
| 地址 | 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 | 不动产权证号 | 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号、*********号 | |
|---|---|---|---|---|
| 建筑面积(*²) | ***.** | 建筑结构 |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 经度 | 纬度 | |||
| 其他信息录入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层*处不动产,权利人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房产证载权利人为米君,用途为办公,房屋总层数为*层,所在层数*层,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号、*********号。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辽****执恢***号),转让方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证载所有权人为米君。 *、转让标的资产现为闲置状态。 本项目标的资产整体转让,标的状况以现状及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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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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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辽****执恢***号),转让方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证载所有权人为米君。 *、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购买、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本次转让资产为转让方通过法院裁定取得,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 该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转让标的资产现状为准,请意向受让方于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前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联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其他披露信息详见天津正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三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正盛评(****)*字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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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信息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承诺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承诺已经对转让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购买、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标的资产可能欠缴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知悉转让标的资产处于占用状态,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标的腾退等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可给予配合。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可能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或权属变更手续,若受让方需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及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全部相关费用受让方承担。 (**)同意并知悉: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购买、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知悉并接受本次转让资产为转让方通过法院裁定取得,同意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该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需自行了解。 (**)本项目受让方资格限制条件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非上述相关人员。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标准详见网络竞价须知。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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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电话 | *********** |
交易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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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再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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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不涉及 |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世纪大街*号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孙秋菊 |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金融分类 | 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报名信息
| 项目报名 | 王先生 | 报名电话 | ************* |
|---|---|---|---|
| 报名** | 网上报名地址 |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