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五个派出所信息化搬迁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捷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铁门关路莉城小区**栋*****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阿克苏市中山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代理机构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阿克苏市公安局五个派出所信息化搬迁项目(项目编号:*********号)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及诉求:(一)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过高的特定资质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贰级及以上”,变相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评分标准要求多名机电工程贰级建造师及副高/高级职称人员,对中小微企业构成不合理限制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设置“近两年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对经营年限较短的中小微企业构成歧视。*.资质专业类别设置不合理*仅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项目实际包含大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内容,实质是以单一资质排斥具备综合能力的中小微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机电工程贰级建造师)与项目实际技术内容不匹配,实质是以不合理的人员资格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二)投诉诉求:*.请求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贰级及以上”的特定资格要求。*.请求删除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避免以不匹配的专业资格排斥信息化类中小微企业。*.请求修改人员配置评分标准,降低对机电工程建造师和高级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或取消将从业人员资质数量作为评分因素,确保中小微企业能够公平参与竞争。*.请求删除或修改“近两年类似业绩”的评分项,或将其调整为非排他性的评审因素,不得以经营年限和过往业绩规模限制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回复:本项目以智能化施工为核心,设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该资质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不合理限制、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回复:该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于****年*月**日修改完善后发布了“五个派出所信息化搬迁项目(二次)”采购公告。投诉事项*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近两年类似业绩”仅作为加分评审因素,非资格否决条件,未限定区域、行业,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回复: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已包含装修、机电安装、机房一体化等全部施工内容,无需叠加资质,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回复:该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于****年*月**日修改完善后发布了“五个派出所信息化搬迁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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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