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实验设施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综合供水系统给排水管材压力、流量、气密性技术参数,依据现行国家管材通用标准编制,为中小学理化实验室建设行业常规验收指标。采购文件已明确核心技术指标,未限定特定品牌或厂家,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差别歧视投标人的情形。投诉人所述“未明确标准”与事实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采购文件引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技术要求,是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规定,将法定最低准入门槛写入采购需求,并未将其设置为允许负偏离的评审扣分项或资格条件,不存在编制缺陷。投诉人主张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采购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评分项中提到的“质量检测检验验收流程”,考核的是供应商自身履约全流程内的产品自检、出厂检测、到货核验、配合验收等内部质量管控流程,属于供应商履约必备的质量保证范畴,并非要求供应商承担采购人的法定验收主体工作。该评分项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其目的是为了核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杜绝虚假报告投标,属于保障产品质量的常规管控要求。该要求未限定只能原厂直接投标,经销商、贸易商均可正常取得厂家盖章报告参与投标,未对中小企业设置壁垒,不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性条款。投诉人主张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