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2026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更正公告(1次)
2026-07-10
安徽/阜阳 变更澄清
阜阳市公安局2026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更正公告(1次)
安徽/阜阳-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阜阳市公安局****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内容一:原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能力**、行政处罚“行业处罚: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上推三年内(含三年),供应商及所辖经营机构未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罚的得*分,受到处罚的不得分。注:须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 查询截图证明。” 现更正为:*、行业处罚: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上推三年内(含三年),供应商未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得*分,受到处罚的不得分。注: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上推三年内(含三年),供应商不存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记录。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承诺内容不实,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结果无效,并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询问回复 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中“医保补充保险”、“门诊疾病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以便各供应商准确理解采购需求,做出合理的响应报价。 回复:原采购文件第**页中的“医保补充保险金额,****元”具体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就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扣除需要被保险人医保自费费用和基金支付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保补充保险金。 原采购文件第**页中的“门诊疾病保险,****元”具体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就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扣除需要被保险人医保自费费用和基金支付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保补充保险金。 问题*: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不再保留,其职责已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官方网站已变更,原域名现已无法访问或不再更新,无法查询到最新的行政处罚信息。请明确招标文件第**页“综合能力,*、行政处罚”的评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回复:详见本公告的更正内容。 问题*:在招标文件第**页其他要求第*条承诺险种的年度免赔额均为人民币*元,这里的承诺险种是指所有项目(险种)的免赔额都要求为*元还是指意外类的免赔额为*元? 回复:是指意外类的免赔额为*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称:阜阳市公安局

址: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号

联系方式:李丹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址: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号市民中心三楼西北角、四楼西北角

联系方式:陈滔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滔

话:************、***********

五、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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