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枯死木采伐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翰林路**号尚书苑*栋***室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号新政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同创博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东侧魔方广场*单元****
五、基本情况
新疆中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新疆同创博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枯死木采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枯死木采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评标打分存在分值畸高畸低,评审结果逻辑反常。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完整披露投诉人商务、技术细分项得分及扣分依据,侵害知情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该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元,得分**.**分;投诉人投标报价*******元,得分**.*,总分仅差*.**分,投诉人认为存在分值畸高畸低,评审结果逻辑反常的问题。
经审查,投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商务技术部分存在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完整披露其商务、技术明细分项得分情况,侵害法定知情权。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机构已履行法定义务,告知投诉人各项得分、总分及排序,侵害法定知情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乏事实依据,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