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1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项目*货物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漯河铭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松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向西***米路北

被投诉人:新疆宏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号楼*****号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漯河铭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就“****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项目*货物(项目编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书,向本机关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为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货物杀菌剂产品**%戊唑·嘧菌酯悬浮剂制造商为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制造商为严重失信单位,非合格生产商,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供应关系,属于招标联合体。
经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资金(防灾减灾第一批)项目*货物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十四项,“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十六项,“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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