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采购〔2026〕2号)
2026-07-10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龙财采购〔2026〕2号)
吉林/延边-2026-07-1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龙井市开山屯口岸联检楼取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与绿化街交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龙井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龙井市东山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号****

相关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吉林光之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龙井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兴业街*号***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投诉人于****年*月**日寄出投诉材料,中间因快递滞留延误影响,本局于*月*日收到)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以我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未加盖公章为由将我方投标作废标处理,该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本项目结果公示不完整,无具体分项报价明细信息。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吉林光之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无品牌和规格型号信息。无品牌和规格型号采购人依据什么验收?评标现场评审专家无一人提出异议,可见,评审专家并未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表技术因素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无具体评审标准,其设置不合理,而现场评审小组成员无一人提出,可见,评审专家并未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与质疑相关的投诉*):代理机构给我司答复称已经补充公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信息。但经核查,其加热地板规格型号仅填写为“正常家具地板尺寸”,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中标供应商吉林光之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无冷板制造能力,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回复函无具体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投诉请求:

*.暂停本项目,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开标过程及影音资料,对未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将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函无具体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开评标视频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均在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

现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化响应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页面已加盖公章,磋商小组未审慎核查整页材料即作出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资格审查认定有误,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已就相关质疑事项依法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完善分项报价明细、品牌及规格型号等公示信息;成交公告的编制、发布不属于磋商小组现场评审范围,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未独立评审,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针对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的相关诉求,在质疑阶段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投诉受理法定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磋商文件仅明确采购品类、面积及配套辅材范围,未限定产品特定规格型号,未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出限制性约定,投诉人无有效证据证实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均载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井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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